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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行政覆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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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統計行政覆議管轄[1]

  統計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統計行政案件的職權分工。包括兩方面的含義:第一、對於審判機關來說,它確定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統計行政案件的具體分工,明確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統計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劃分。第二、對於當事人來說。則是發生爭議後到哪一級的哪一個法院去起訴或應訴的問題。

統計行政覆議管轄的內容[2]

  統計行政覆議管轄權的確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統計行政覆議的,其覆議管轄權的確定由申請人選擇。申請人既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覆議,也可以向一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申請覆議。

  二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其覆議管轄權屬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一般為本級人民政府。

  三是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覆議管轄根據《統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執行。具體分兩種情況:當事人對國家統計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覆議;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其他調查機構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在該派出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申請行政覆議

  四是對國家統計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覆議。如果對國家統計局的覆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程子林.統計法規概論.當代中國出版社,2005年10月.
  2. 統計師《工作實務》統計行政覆議的範圍和管轄.問學網.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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