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社會調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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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社會調查活動(Foreign-related social survey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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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社會調查活動是指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占主導地位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分支機構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他國外組織駐華機構等(以下簡稱涉外機構)進行的社會調查活動;國內調查機構接受境外的組織、個人及涉外機構的委托、資助或與境外組織和個人以其他形式合作進行的各種社會調查活動。
1、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委托、資助國內調查機構進行的社會調查活動。
2、涉外機構委托、資助國內調查機構進行的社會調查活動。
3、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分支機構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他國外組織駐華機構和港澳台企業分支機構以及港澳台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他港澳台組織駐境內機構所進行的社會調查活動。
4、外資調查機構、中外合資調查機構和中外合作調查機構進行的社會調查活動。
5、中國境內偽外資企業、外方占控職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占主導地位的申外合作經營企業進行的社會調查活動。
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特點[1]
- 1、涉外性
在這裡,涉外的外是指境外,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以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涉外是指其調查與境外有關。涉外社會調查,與其他社會調查,如政府統計調查和民間統計調查相比,其調查活動不管是由哪個機構實施的,·也不管調查的是什麼內容,都與境外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這種關係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表現出來的:一是調查活動是否起因於或服務於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如果起因於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則該項調查屬於涉外社會調查。如境外組織和個人直接委托國內調查機構進行的社會調查活動:開始調查時雖然沒有直接接受境外的組織和個人的委托,但以後調查結果直接提供給境外的組織和個人的社會調查活動,以上兩種調查都起因或服務於境外組織和個人,都是涉外社會調查活動。二是國內的調查機構是否受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控制,如果國內的調查機構受境外的組織和個人的控制,則它們進行的一切社會調查活動都為涉外社會調查活動。如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占主導地位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這些企業雖然是中國的法人,但它們的一切活動是受境外的組織和個人控制的: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分支機構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他國外組織駐華機構和港澳台企業分支機構以及港澳台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他港澳台組織駐境內機構,這些機構雖然是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組織,但它們的一切活動也是直接受境外的組織和個人控制的,因此以上這些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的一切社會調查活動,不管是直接組織的,還是委托國內其他調查機構進行的,都屬於涉外社會調查活動。三是從事委托調查的機構是否與境外的組織和個人有某種關係,如果有某種關係,則這些機構進行的一切社會調查活動為涉外社會調查活動。如中外合資調查公司在國內進行的一切調查活動均為涉外社會調查活動。
- 2、自願性
自願性是與政府統計相比較而言的。政府統計調查是強制性調查,被調查者有如實接受調查併進行填報的義務,如不接受調查則為違法。涉外社會調查為自願性調查,被調查者有權拒絕接受調查,調查者不得強迫被調查者接受調查。如果把這種自願性調查以政府統計的名義轉為強制性調查,就是對被調查者權利的一種剝奪,就是一種違法行為。自願性有以下含義:一是涉外社會調查機構和人員進行調查時不得以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統計人員的名義進行。二是各政府機構下屬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主管的社會團體進行涉外社會調查時,不得以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統計人員的名義進行。三是各級政府內部有關部門承接的涉外社會調查,其組織調查時,不得以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統計人員的名義進行。四是經政府統計部門審批進行的涉外社會調查活動,不得只標註批准機關、批准文號而不標註本項調查屬於自願性調查;在標註了本項調查屬於自願性調查,而對被調查者進行解釋時,不得只說明批准機關和批准文號而不說明本項調查屬於自願性調查。
- 3、複雜性
這是從涉外社會調查管理的角度來說的。這種複雜性主要表現在:一是涉外社會調查的內容異常豐富,涉及到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對我國政治制度的瞭解,也有對我國基層選舉和人們政治態度的瞭解;既有對我國巨集觀經濟運行的調查,也有微觀經濟活動的調查;既有對社會生活背景的全面考察,也有對個體生活方式的細微考察。二是實施涉外社會調查的機構異常龐大,構成異常複雜。國內進行涉外社會調查的機構有專業調查公司,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外國企業分支機構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他國外組織駐華機構,各種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大專院校等數萬家。三是實施調查的方式方法多樣。主要包括統計方法、開座談會、住戶訪問、文獻查閱、郵寄調查表、電話採訪和網上調查等。四是涉及的法律法規廣泛。涉外社會調查幾乎涉及到我國所有的法律法規,因此審查起來異常複雜。
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管理機構[1]
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管理部門為政府統計部門,主管機關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也就是說國家統計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局轉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負責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2、規劃、引導、協調、促進涉外社會調查業的發展,加強對涉外社會調查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3、負責對涉外社會調查機構的資格認定和年度檢查工作
4、負責對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審批工作;
5、對涉外社會調查機構進行執法檢查,依法查處有關涉外社會調查話動的違法行為;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