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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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備付金(Deposit Reservation for 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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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備付金是證監會和銀監會首次提出的概念。結算備付金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給出,但對繳納數額作出了界定。
結算備付金是指結算參與人根據規定,存放在其資金交收賬戶中用於證券交易及非交易結算的資金.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企業(證券)向客戶收取的結算手續費、向證券交易所支付的結算手續費,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企業(證券)因證券交易與清算代理機構辦理資金清算的款項等,可以單獨設置“證券清算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機構,分別“自有”、“客戶”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結算備付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將款項存入清算代理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從清算代理機構劃回資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接受客戶委托,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大於賣出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加上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佣金,貸記“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戶委托,賣出證券成交總額大於買入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減去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佣金等後的餘額,借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佣金,貸記“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自營證券交易的,應在取得時根據持有證券的意圖等對其進行分類,比照“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第一條 為防範和化解證券結算風險,保障結算系統的安全運行,維護結算業務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其它證券類金融產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結算業務的結算參與人均應遵守本辦法,B股交易的結算業務除外。中國證監會有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處理。
第三條 結算備付金是指結算參與人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存放在其資金交收賬戶中用於證券交易及非交易結算的資金。
第四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在本公司開立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存放結算備付金。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
第五條 結算參與人申請開立資金交收賬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結算參與人資格證書;
(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三)開立資金交收賬戶申請表;
(四)資金交收賬戶印鑒卡;
(五)指定收款賬戶授權書;
(六)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條 結算參與人應在本公司預留指定收款賬戶,用於接收其從資金交收賬戶匯劃的資金。指定收款賬戶應當是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且賬戶名稱與結算參與人名稱應當一致,中國證監會未予規定或另予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本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併在本公司網站向結算參與人公佈。本公司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是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專用存款賬戶。
第八條 結算參與人向其資金交收賬戶存入資金時,應當將資金劃入本公司公佈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並註明其資金交收賬戶賬號及資金性質(自營資金或客戶資金)。本公司確認收到款項後將相應金額記入其資金交收賬戶。
第九條 根據各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本公司每月為各結算參與人確定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並按照各結算參與人上月證券日均買入金額和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確定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計算公式為:
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上月證券買入金額/上月交易天數×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其中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暫定為20%。
本條前款規定的上月證券買入金額包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和債券二級市場買入金額和債券回購初始融出資金金額和到期購回金額,但不包括買斷式回購到期購回金額。
第十條 在每月前3個營業日內,本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調整。
第十一條 新申請加入本公司結算系統的結算參與人,從其加入之日的下一個月起,執行本辦法有關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規定。
第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被認定為高風險結算參與人的,本公司有權隨時提高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本公司認為風險較低的結算參與人,本公司可以降低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
本公司提高或降低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調整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或認為必要時,本公司有權重新確定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計算方法和調整時間。
第十四條 資金交收賬戶的資金由於相關原因被凍結,結算參與人應保證資金交收賬戶中凍結資金以外的資金能完成正常交收並滿足該結算參與人最低備付金限額的要求。
第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每日(包括節假日)日末餘額扣減凍結資金後,不得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最低結算備付金可用於應急交收,但如日末餘額扣減凍結資金後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時,結算參與人應於次一營業日補足。
本公司將資金交收賬戶日末餘額扣減凍結資金後低於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情形作為結算參與人業務不良記錄登記在案,並作為確定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的因素之一。
第十六條 在保證當日資金交收的前提下,資金交收賬戶餘額扣減凍結資金後,如超過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結算參與人可以申請將超出部分資金劃入其指定收款賬戶。
第十七條 資金交收賬戶餘額不能滿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資金時,結算參與人必須在當日交收截止時點之前將不足部分劃入其資金交收賬戶,否則,構成資金交收違約。交收違約處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凍結部分除外)按下列順序用於以下項目的資金交收:
(一)結算互保基金交收;
(二)二級市場資金凈額交收;
(三)實行標準券制度回購購回款交收;
(四)一級市場資金交收。
第十九條 本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同業活期存款利率向結算參與人計付結算備付金利息。
結算備付金利息每季度結息一次,結息日為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應計利息記入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並滾入本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存款利率,本公司統一按結息日的利率計算利息,不分段計算。
第二十條 本公司向結算參與人提供資金交收賬戶餘額查詢服務,結算參與人須註意核查其資金交收賬戶餘額。
第二十一條 資金交收賬戶開戶資料有關內容或指定收款賬戶發生變更或是托管銀行類結算參與人委托機構發生變更時,結算參與人應及時向本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終止結算參與人資格時,應及時到本公司辦理資金交收賬戶的註銷手續。
對於滿一年未發生結算資金收付活動的資金交收賬戶,如賬戶所屬結算參與人與本公司無債權債務關係,本公司將通知該結算參與人在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轉入本公司專戶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修改。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起實施。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滬、深市場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