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化共用式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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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化共用式租賃(Structured Participating Leasing,S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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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化共用式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和指定,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由雙方約定,以租賃物本身投產後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共用租賃項目收益的租賃方式。
最早見於《中國外資》1998年8月,由信德電信國際合作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代理總經理,董事谷威廉(William Krueger)撰寫的文章”郵電通汛領域的一種新型融資租賃,信德電信推出的結構化參與租賃”。
Structured Participating Leasing一詞,在發表時澤為“結構化參與租賃”,後經租賃業委員會理論部研究,認為改譯為“結構化共用式租賃”更為確切,同時也避免了在當時極容易產生的誤解。“共用”的英文意思是“enjoy together”谷威廉對中文譯名錶示同意。這樣,結構化共用式租賃便成為SPL的標準中文譯名。
由這種描述可以看出,首先,結構化共用式租賃是一種符合中國法律的融資租賃,其基本交易規則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規定。其次,結構化共用式租賃在簡單融資租賃的基礎上,有若幹改進。在基本融資方式上,由簡單融資租賃的企業融資方式,轉變為立足於項目收益的項目融資方式,因此不涉及項目的母體,不需要第三方提供擔保。在還租方式上,由簡單融資租賃的定期定額方式,轉變為定期不定額方式,在會計準則上屬於或有租金方式,租金來源於項目的收益。以結構化的方式融入資金,以對收益共用的方式歸還租金,就是結構化共用式租賃。
此類業務通常適用於通訊、港口、電力、航空運輸等合同金額大、收益穩定,期限長的行業。對承租人而言,可以迅速在短期內籌集到巨額資金,加速項目建設速度;而對出租人而言,由於這些行業壟斷性特征及相對安全穩定,大大減少了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正是由於結構共用式租賃的上述特點,使得融資租賃公司很容易地使之租賃資產證券化。
由於我國資本項下外匯管制,這一點尤其對中外合資、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具有優勢。2001年,信德電信國際合作公司(為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將中國鐵通的5億美元通訊設備租賃資產成功地在美國華爾街實行債券化。某融資租賃公司曾於2001年與中國電信東北某省分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美國某電子網路公司,成功地實施了SPL,合同額為3.7億元人民幣。
該電信SPL模式成功解決了:
(1)銀行資金藉助租賃方式成功地進人了中國電信東北某分公司,某融資租賃公司則解決了資金來源;
(2)多方的要求均得到合法安排;
(3)由於FDI保證,使得租賃公司的風險轉嫁給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4)為租賃公司的業務拓展開闢了廣闊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