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融資租賃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簡單融資租賃(Simple Financial Lease)
目錄 |
簡單融資租賃指承租人有意向出租人租賃由承租人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通過對租賃項目風險評估後願意出租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租賃形式。為取得租賃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額融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據承租人占壓出租人融資本金時間的長短計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後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的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除了具備融資租賃的基本特征外,簡單融資租賃形式所具有的特征就是全額清償及其由全額清償所派生出的相關特征。
1.全額清償性
在簡單融資租賃形式中,出租人為承租人購買租賃設備所墊付的資金,要從選定設備的承租人那裡通過租金的方式全部收回。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不僅包括了相當於本金性質的出租人的墊付資金,還要包括出租人墊付資金所應該承擔的融資成本和費用成本,以及出租人應該獲得的合理的投資回報。這也就是全額清償的具體體現。
2.承租人承擔租賃資產(租賃投資)的風險
租賃資產的風險,也稱設備的風險、設備過時的風險或租賃投資的風險,是指設備在未收回投資的情況下,由於社會技術進步加快的原因,其所生產的產品已經失去了市場競爭力,使該設備的市場重置價值遭到貶值,或者說設備的使用者不能在預期的折舊年限之內收回設備全部投資的一種風險。在簡單融資租賃形式下,由於全額清償性特征而決定了這樣一個事實,即無論租賃設備所生產的產品市場發生什麼變化,承租人都要向出租人按期支付全部租金。換言之,承租人實質上承擔著關於融資租賃投資的風險。
3.對租賃設備的維護與保養由承租人負責並直接負擔相應的費用
這一特征實際上是承租人承擔租賃資產風險的另一個相關方面,即由承租人負責對租賃設備日常維護與保養,其所發生的費用,也由承租人直接負擔,直接攤進該設備所生產的產品成本中。
4.期末以名義價格或自動轉讓租賃物件所有權
由於融資租賃涉及到了租賃物的出租,那麼自然就產生了租期結束時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如何處置問題,也就是續租、退租和留購的選擇問題。從錶面上看,期末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處置是租賃交易的一個獨立環節。但在簡單融資租賃形式中,這個問題實質上是全額清償特征的必然延續。由於簡單融資租賃形式的全額清償性,也就意味著,到租期結束時,無論該租賃設備是否還有使用價值,僅就出租人而言,他已經通過租金的方式收回了他所墊付的全部資金,並通過租賃利率實現了他的資金回報。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從出租人與承租人都是經濟人關係的角度講,如果租賃設備仍然有使用價值,則這部分剩餘的使用價值理所當然地應該由承租人無償地獲得,即應由承租人繼續無償地使用這部分資產。所以,出租人只能以名義價格或無償地將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不可能出現退租,也不可能接受按該租賃設備的公平市價(即轉讓時通過市場來衡量的該租賃設備的價格)轉讓所有權的安排。因為,假如出現了退租或按該租賃設備的公平市價轉讓所有權的情況,那就意味著出租人在事先約定承租人承擔投資風險、承租人已經償付了出租人的全部墊付資金後,出租人卻仍要無償地享受財產的剩餘收益的不對等的交易。
5.均等付租
均等付租是租金支付方式之一。其具體的支付安排與銀行按揭貸款的償還方式相同,即由出租人按照約定的租期和支付周期來確定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額,承租人照此支付,完全不考慮承租人的現金流是否能與此匹配。
明確簡單融資租賃與融資租賃兩個概念使用上的關係,是準確把握理解融資租賃內涵至關重要的問題。術語“簡單融資租賃”是在融資租賃發展以後,隨後的融資租賃研究人員為避免概念上的混亂,而對產生之初的融資租賃交易修飾後的重新定義。
這是由於融資租賃產生之初就被稱之為融資租賃。人們不太可能在融資租賃產生之初就能預料融資租賃後來的發展狀況。於是,無論是在國外的融資租賃實務中還是租賃研究中,“融資租賃”一詞事實上包含著兩重含義,一是指融資租賃的簡單形式,因為其產生之初就這樣使用了;二是指與傳統租賃相對應的、反映著融資租賃全部發展過程的、包含著所有具備了融資租賃基本特征的各種融資租賃的具體形式,是融資租賃所有形式的總和。於是,當我們在國內外的許多租賃研究文獻上看到“融資租賃”一詞時,常常需要判斷此“融資租賃”是產生之初的“融資租賃”還是融資租賃總和的“融資租賃”的問題。一些後來的租賃研究人員為了避免界定不清的問題,則對產生之初的融資租賃加上了“簡單”二字。而用“融資租賃”一詞代表融資租賃的總合。
從現象上看,簡單融資租賃形式與銀行信貸相比較,已經發生了許多變化。下麵先用表格的方式對其進行對比:
表:簡單融資租賃與銀行信貸的不同
對比點 | 簡單融資租賃形式 | 銀行信貸 |
交易的載體 | 以設備為主的實物 | 貨幣 |
物的所有權 | 出租人 | 不存在這一問題 |
交易的結構 | 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 | 兩方當事人、一個合同 |
交易的主體 | 多種類型的出租人 | 銀行 |
但若從本質上分析,簡單融資租賃形式與銀行信貸相比較,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改變。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兩種形式仍然都是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債務關係的基本特征是欠債還錢,不僅本金全部償還,還要付息。融資租賃採取的是以租金的方式償還本息,銀行信貸採取的是還本付息的方式來償還本息。簡單融資租賃形式是全額清償,即選定租賃設備的承租人,也就相當於借款人,所支付的租金,抵補了出租人的全部租賃投資,即相當於償還了債權人的本金,並且還有根據租賃利率、以全部租賃投資為基礎計算的租賃利息。所以,從本息償還角度看,簡單融資租賃形式與貸款形式只有形式差別,而無實質差別。
第二,從投資風險承擔者角度看,兩種形式中,都是籌資人(融資租賃中的承租人和銀行貸款中的借款人)承擔著投資風險。所謂投資風險,是指投資行為中的投資與投資回收之間的一種對比關係,包含著兩種可能性:因投資行為而產生的投資回報小於投資總額,則投資人遭受了投資風險;或者,因投資行為而產生的投資回報大於投資總額,則投資人獲得了投資收益。無論是簡單融資租賃形式,還是銀行貸款,作為出資人的出租人或銀行,他們都沒有承擔所出資金的投資風險,而是由籌資人(承租人或借款人)承擔著投資風險。也就是說,無論承租人或借款人經營狀況如何,他們都不能免除對作為債權人的出租人或銀行的負債。舉例來說,如果承租人租人的設備所生產的產品的市場價格下跌,其銷售收入不足以彌補租賃債務時,承租人必須要通過其他的方式給予彌補,而無權採取退還租賃設備的方式來免除債務。
簡單融資租賃適用於有足夠信用等級的企業對單台設備或單機的使用和購買需求,或者有足夠信用等級的企業的某些“短平快”項目中的設備的使用和購買需求。
簡單融資租賃起源於企業融資方式,不可避免地帶有企業融資方式的一些局限性。例如:
(1)對租賃項目的審查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為基礎。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不住,單純強調項日好是無濟於事的。
(2)期限短簡單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因為出租人的資金一般來源於銀行和其他資金提供人,而由銀行和其他資金提供人提供5年期以下的融資是比較岡難的;
(3)承租人承擔全部風險不論租賃項目有何種變化,承租人必須承擔全部還租的風險。
(4)金額小用於單機購買的簡單《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一般不會很大。
(5)需要第三方提供擔保一般情況下,無擔保則很堆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或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