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健康報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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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健康報告法(OHR, Organizational Health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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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健康報告法是由珍妮弗·弗洛利(Joseph S. Fiorelli)等於1998年提出。OHR指數選擇了五個方面作為評價的主要因素,這些因素是:
(1)顧客聯絡單,該單由公司客戶填寫,描述客戶與公司在人力資源方面的聯絡情況及對人力資源管理效率的評價,在OHR指數中該項的權重是27%;
(2)離職率,該項指標每四個星期測一次,記錄每四周自動離職的員工比率,在OHR指數中的權重是20%;
(3)監察員記錄,監察員是公司調解勞動關係的專門工作人員,為給投訴者保密,監察員只提供投訴的頻率,這項內容在OHR指數中的權重是13%;
(4)離職率超差(Burnout),衡量組織實際離職率與離職率目標的差距,鼓勵企業有一定的離職率,不應過高或過低;
(5)員工調查,占OHR權重的33%,既進行年度常規調查也不定期進行臨時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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