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市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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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市場標準是指用成本加利潤的方法,所組成的一種相當於市場價格的標準,以此來確定聯屬企業之間某種交易的價格,併進行分配。它要求聯屬企業要遵循正常的會計制度規定,如實記錄有關成本費用,然後加上合理的利潤作為聯屬企業間內部產品銷售收入分配的依據。其中合理的利潤(率)是從國內和國際貿易的情報資料中取得的。組成市場價格是一種運用順算價格法計算出來的市場價格。
組成市場標準是市場標準的繼續延伸。它一般適用於既無市場標準,又無比照市場標準的情況下,聯屬企業之間缺乏可比對象的某些工業產品銷售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分配。尤其是當聯屬企業之間發生有關專利、專有技術和商標等無形資產的轉讓時,必須收取一項符合獨立核算原則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由於無形資產種類很多,而且所涉及的技術、性能、成本費用和目標效益等差異也比較大,從而常常缺乏有可比的同類產品市場價格或比照市場價格能夠作為分配的依據,也很難對其收費依據作出統一的規定。因此,只能採用組成市場標準。
1.具體來說,組成市場標準對聯屬企業之間工業產品銷售收入的分配,要求以轉出企業生產該產品的有關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加上一個適當的利潤(率),作為銷售收入分配的依據。
計算公式為:
工業產品的組成市場價格=(轉出企業生產加工該產品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1-合理毛利率)
其中:1-合理毛利率=合理生產費用率
例如:假定在既無市場標準,又不能採用比照市場標準的情況下,甲國A汽車製造公司以成本價格(每輛10萬馬克)銷售給乙國子公司,乙國子公司還是以20萬馬克的價格在當地售出去。
這樣,這個企業集團內部經過人為地作價分配,使甲國A公司銷售這批汽車的利潤每輛為:10萬-10萬=0萬馬克;乙國子公司取得利潤每輛為:20萬-10萬=10萬馬克。但是甲國稅務當局認為,根據甲國市場資料,甲國A公司生產的這批汽車,一般的生產費用率為64%,那麼按照組成市場標準,對甲國A公司銷售這批汽車的收入(價格)每輛應調整為:
10÷64%=15.625(萬馬克)
稅務當局按照組成市場標準,就可以認定甲國A公司這批銷售收入,每輛應按15.625萬馬克進行分配。
經過調整分配後,甲國A公司取得利潤每輛為:15.625-10=5.625(萬馬克);乙國子公司取得利潤每輛為20-15.625=4.375(萬馬克)。
2.對於聯屬企業在轉讓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時,組成市場標準同樣要求以轉出企業研究和發明該項技術的成本費用,加上一個合理的利潤,作為轉讓收入分配的依據,也可以用轉出企業的成本費用,除以市場的一般費用率(或1-合理利潤率),作為無形資產的組成市場價格。
其計算公式為:
無形資產組成市場價格=轉出企業研究和生產的成本費用÷合理費用率
如果是同時轉讓給幾個企業,那麼,還需要進一步將成本費用對幾個轉入企業進行分攤。
其計算公式為:
無形資產組成市場價格=轉出企業研究和生產的成本費用×分攤率÷合理費用率
3.如果是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特許使用,那麼應以轉出企業研究和生產該項技術的成本費用,除以有效年限,乘以轉讓使用年限,再加上合理的利潤,作為轉讓收入分配的依據。
其計算公式為:
無形資產組成市場價格=轉出企業研究和生產的成本費用×轉讓使用年限÷(合理費用率×有效年限)
如果是把無形資產同時特許幾個企業使用,還需要進一步將成本費用對幾個轉入企業進行分攤。
其計算公式為:
無形資產組成市場價格=轉出企業的成本費用×轉讓使用年限×分攤率÷(合理費用率×有效年限)
例如:甲國A公司在乙國和丙國都設有子公司,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4%,乙國為17%,丙國為15%,A公司把一項新研究成的專利產品轉讓給乙國子公司和丙國子公司。
甲國A公司研製該項專利產品的成本費用為15萬馬克;技術的有效期限為12年;轉讓使用年限為6年;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各為3萬馬克。
根據甲國稅務局掌握的有關情況,該項技術的合理研究生產費用率為80%,成本費用分攤率為50%,那麼,按照組成市場標準,甲國A公司轉讓該技術的使用費收入應調整為:
15萬×6×50%÷(12×80%)=46.875(萬馬克)
對於上述計算結果,必要時還可參考轉讓的地理位置和範圍,轉讓對象的替代可能性和承讓人通過再轉讓可能取得的利潤等因素加以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