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市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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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市场标准是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标准,以此来确定联属企业之间某种交易的价格,并进行分配。它要求联属企业要遵循正常的会计制度规定,如实记录有关成本费用,然后加上合理的利润作为联属企业间内部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依据。其中合理的利润(率)是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情报资料中取得的。组成市场价格是一种运用顺算价格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
组成市场标准是市场标准的继续延伸。它一般适用于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联属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某些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分配。尤其是当联属企业之间发生有关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时,必须收取一项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由于无形资产种类很多,而且所涉及的技术、性能、成本费用和目标效益等差异也比较大,从而常常缺乏有可比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能够作为分配的依据,也很难对其收费依据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只能采用组成市场标准。
1.具体来说,组成市场标准对联属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分配,要求以转出企业生产该产品的有关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加上一个适当的利润(率),作为销售收入分配的依据。
计算公式为:
工业产品的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生产加工该产品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1-合理毛利率)
其中:1-合理毛利率=合理生产费用率
例如:假定在既无市场标准,又不能采用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甲国A汽车制造公司以成本价格(每辆10万马克)销售给乙国子公司,乙国子公司还是以20万马克的价格在当地售出去。
这样,这个企业集团内部经过人为地作价分配,使甲国A公司销售这批汽车的利润每辆为:10万-10万=0万马克;乙国子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20万-10万=10万马克。但是甲国税务当局认为,根据甲国市场资料,甲国A公司生产的这批汽车,一般的生产费用率为64%,那么按照组成市场标准,对甲国A公司销售这批汽车的收入(价格)每辆应调整为:
10÷64%=15.625(万马克)
税务当局按照组成市场标准,就可以认定甲国A公司这批销售收入,每辆应按15.625万马克进行分配。
经过调整分配后,甲国A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15.625-10=5.625(万马克);乙国子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20-15.625=4.375(万马克)。
2.对于联属企业在转让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时,组成市场标准同样要求以转出企业研究和发明该项技术的成本费用,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作为转让收入分配的依据,也可以用转出企业的成本费用,除以市场的一般费用率(或1-合理利润率),作为无形资产的组成市场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合理费用率
如果是同时转让给几个企业,那么,还需要进一步将成本费用对几个转入企业进行分摊。
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分摊率÷合理费用率
3.如果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特许使用,那么应以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该项技术的成本费用,除以有效年限,乘以转让使用年限,再加上合理的利润,作为转让收入分配的依据。
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转让使用年限÷(合理费用率×有效年限)
如果是把无形资产同时特许几个企业使用,还需要进一步将成本费用对几个转入企业进行分摊。
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的成本费用×转让使用年限×分摊率÷(合理费用率×有效年限)
例如:甲国A公司在乙国和丙国都设有子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4%,乙国为17%,丙国为15%,A公司把一项新研究成的专利产品转让给乙国子公司和丙国子公司。
甲国A公司研制该项专利产品的成本费用为15万马克;技术的有效期限为12年;转让使用年限为6年;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各为3万马克。
根据甲国税务局掌握的有关情况,该项技术的合理研究生产费用率为80%,成本费用分摊率为50%,那么,按照组成市场标准,甲国A公司转让该技术的使用费收入应调整为:
15万×6×50%÷(12×80%)=46.875(万马克)
对于上述计算结果,必要时还可参考转让的地理位置和范围,转让对象的替代可能性和承让人通过再转让可能取得的利润等因素加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