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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合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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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納稅擔保合同公證

  納稅擔保合同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納稅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證明納稅擔保人及納稅人與稅務征收機關簽訂納稅擔保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納稅擔保合同公證的辦理作用

  1.經濟轉型時期,可調控繳稅風險。

  2.納稅擔保合同公證,能夠起到完備合同條款內容和審查簽約各方的法律手續的作用,為保證執行如期繳稅奠定了法律基礎。

  3.納稅擔保合同公證,不但增強了納稅人的繳稅意識,還起到了法律宣傳的作用,有利於提高納稅人在簽訂其他經濟活動中利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的能力。

納稅擔保合同公證的辦理資料

  1.辦理公證的申請表、委托書、承諾書;

  2.經過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

  3.經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後簽名蓋章的納稅人擔保合同若幹份;

  4.稅務登記證、企業代碼證;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受托人身份證等。

納稅擔保合同公證的註意事項

  1.我們在開展此項業務時,應積極主動地與稅務機關聯繫、密切合作、共同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內容,將合同內容和條款規範化,使之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方可成批量的使用。

  2.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有無需修改和增補內容,如果是事先與稅務機關共同完善的合同,需重點審查納稅人和納稅擔保人應填寫的內容,簽約方是否簽名蓋章齊備。

  3.註意審查擔保人的資格,一般情況下,首先由納稅人請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審查納稅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委托書和承諾書是否齊備,對合同條款是否承諾履行,是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條款約束的意思表示等等。

  4.納稅擔保人和納稅人的受托人一般應同時到公證處申請辦理,但在實踐中如只有納稅方的受托人到場,納稅擔保人不能同時前來時,可先由納稅擔保人為公證處提交經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承諾書一份,寫明有關擔保的範圍、期限和明確的意思表示等內容,方可受理。如果提供的材料缺少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公證處應拒絕為其辦理公證。其後在到場辦理或上門辦理公證。

  5.納稅人違約後,公證處應積極協助稅務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納稅擔保人。根據需要可及時出具執行證書,充分發揮納稅擔保合同公證的法律效力,努力為國家追償納稅人應納稅額及其相應的滯納金和因辦理強制執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總之,納稅擔保合同公證,對於擴大公證業務領域服務於國家稅收事業,穩定稅收工作的秩序,預防稅收糾紛,減少稅收訴訟,避免國家稅收的損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因此,我們要在公證實踐中不斷完善其理論性,努力讓公證為我國的稅收事業的發展起到它特有的作用,為和諧征收提供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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