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合同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納稅擔保合同是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納稅擔保人明確擔保責任及其用於擔保的財產,以保證履行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出具的合同。
納稅擔保合同是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它既受《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的調整,又受《稅收管理法》及其《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的約束。納稅擔保合同包括三種形式:
第一種是納稅保證擔保納稅合同。這是指納稅擔保人以其償債能力自願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納稅保證人作為納稅人的納稅擔保所達成的協議。
第二種是實物抵押擔保納稅合同,這是指納稅人以其自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包括房屋、車輛、機器設備、產成品等做抵押物用來擔保的納稅,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而與稅務機關達成的協議。
第三種是貨幣保證金擔保納稅的合同,這是指納稅人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存入稅務機關的指定賬戶,作為其自身納稅擔保的保證金,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而與稅務機關達成的協議。
1.擔保對象
依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如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覆議的;
2.擔保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開戶行及賬號(2)納稅擔保人自願擔保的意思表示;(3)擔保的金額範圍和擔保期限;(4)擔保方的義務;(5)違約責任;(6)爭議的解決方式;(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8)簽約方的簽字蓋章,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