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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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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納稅擔保合同

  納稅擔保合同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納稅擔保人明確擔保責任及其用於擔保的財產,以保證履行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出具的合同

納稅擔保合同的形態

  納稅擔保合同是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它既受《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的調整,又受《稅收管理法》及其《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的約束。納稅擔保合同包括三種形式:

  第一種是納稅保證擔保納稅合同。這是指納稅擔保人以其償債能力自願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納稅保證人作為納稅人的納稅擔保所達成的協議。

  第二種是實物抵押擔保納稅合同,這是指納稅人以其自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包括房屋、車輛、機器設備產成品等做抵押物用來擔保的納稅,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而與稅務機關達成的協議。

  第三種是貨幣保證金擔保納稅的合同,這是指納稅人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存入稅務機關的指定賬戶,作為其自身納稅擔保的保證金,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而與稅務機關達成的協議。

納稅擔保合同的訂立要件

  1.擔保對象

  依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如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覆議的;

  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擔保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開戶行及賬號(2)納稅擔保人自願擔保的意思表示;(3)擔保的金額範圍和擔保期限;(4)擔保方的義務;(5)違約責任;(6)爭議的解決方式;(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8)簽約方的簽字蓋章,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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