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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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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担保合同

  纳税担保合同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担保人明确担保责任及其用于担保的财产,以保证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出具的合同

纳税担保合同的形态

  纳税担保合同是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它既受《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调整,又受《税收管理法》及其《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约束。纳税担保合同包括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纳税保证担保纳税合同。这是指纳税担保人以其偿债能力自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纳税保证人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担保所达成的协议。

  第二种是实物抵押担保纳税合同,这是指纳税人以其自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机器设备产成品等做抵押物用来担保的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而与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

  第三种是货币保证金担保纳税的合同,这是指纳税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税务机关的指定账户,作为其自身纳税担保的保证金,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而与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

纳税担保合同的订立要件

  1.担保对象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如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担保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行及账号(2)纳税担保人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3)担保的金额范围和担保期限;(4)担保方的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的解决方式;(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8)签约方的签字盖章,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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