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破產財團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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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破產財團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法院或破產企業(公司)債權人會議的委托,執行破產管理人所承擔的各項職務的一種信托。在該種信托關係中,委托人為法院或破產企業債權人會議,受托人為信托(投資)公司,即破產管理人,受益人為破產企業債權人,信托的標的物即信托財產為破產企業的破產財團。破產財團即是破產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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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後,破產企業的剩餘財產(破產財團)就移轉於信托公司(即受托人或破產管理人),信托公司對破產財團擁有財產權,由其代表債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處分,因此,管理破產財團信托是典型意義的信托類業務。該種信托的目的很明顯,在於保障破產企業(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但藉助於此種信托也可以使債務人清償的數額僅限於破產財團的數額,從而避免破產債務人遭受進一步的割肉清償債務之苦而陷於走投無路的困苦之中,因此管理破產財團信托不失為社會的穩定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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