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破产财团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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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破产财团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法院或破产企业(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委托,执行破产管理人所承担的各项职务的一种信托。在该种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法院或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受托人为信托(投资)公司,即破产管理人,受益人为破产企业债权人,信托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团。破产财团即是破产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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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破产财团)就移转于信托公司(即受托人或破产管理人),信托公司对破产财团拥有财产权,由其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因此,管理破产财团信托是典型意义的信托类业务。该种信托的目的很明显,在于保障破产企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借助于此种信托也可以使债务人清偿的数额仅限于破产财团的数额,从而避免破产债务人遭受进一步的割肉清偿债务之苦而陷于走投无路的困苦之中,因此管理破产财团信托不失为社会的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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