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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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信托,是信托公司受委托人委托代為辦理有關公司設立事項的信托。委托人一般為公司的發起人。信托公司根據公司的設立方式(發起設立或募股設立)辦理有關公司設立的法律手續,報送有關文件。採取發起設立方式,信托公司只負責監督發起人的認購情況;採取募股設立方式,信托公司一般負責向社會募集股票的工作。待公司依法宣告成立時,信托關係即告結束。公司設立信托實為代理業務,信托公司為代理人,只為公司設立代為辦理有關籌建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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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過程中信托機構代理的內容可根據被代理人的實際需要而由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委托人)共同商定,大體上的內容包括:
- 代理建立內部財務制度和核算體系。包括為被代理人設計、制定有關財務會計規章制度,擬訂編製有關財務、會計等專業文件和辦法,審核、檢查、清理財務會計科目、報表和業務記錄,並提出審核和清理的專題分析報告,建立會計帳簿,編製預決算報告,培訓會計人員等。
- 代理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如勞動用工制度、人事制度、組織機構等等。
- 代理辦理有關外部事務。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申請營業執照事宜,代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事宜,代向銀行開立帳戶等。
- 代募股款。
- 代理其他雙方商定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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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向信托公司提出代理申請,填寫代理申請書,說明公司的性質、經營範圍、種類、方式、資金來源,並且要有主管部門的批文等等。
- 信托公司接到申請後,對申請人的資格及設立新公司的條件進行審查。
- 審查合格後,雙方在公證部門監督下,簽訂“代理協議書”,以明確代理事務的範圍、程度及雙方相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 信托公司依照“代理協議書”的規定代理新公司設立的各項事務。
- 新建公司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信托公司按照“代理協議書”的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手續費,雙方委托與代理的關係即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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