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處理動產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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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處理動產信托是指將動產以出售的方式經營,信托終了時由使用單位購入的一種信托形式。它結合了管理動產信托和處理動產信托的特點,信托機構不僅負責動產設備的出租管理,而且還負責出售設備。[1]在整個信托期間使用單位只有設備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所有權一直屬於信托機構,只有在信托結束後用戶才取得動產所有權。[2]
管理和處理動產信托的方式[3]
在動產信托實務中,管理和處理型的動產信托是最具普遍意義的。根據具體融資方式不同,管理和處理動產信托有兩種不同操作方式:
(1)出讓“受益權證書”方式
“受益權證書”是一種由信托機構根據設備廠商轉移的信托財產開立的有價證券,持有者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轉讓,到期可憑此證書要求信托機構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在這種動產信托方式中,信托機構在接受設備生產廠商(委托人)的動產設備時,發給它“信托受益權證書”,生產廠商又將“信托受益權證書”出售給社會上的機構投資者,收回貨款。
出讓“受益權證書”的動產信托基本程式如圖1-1
出讓“受益權證書”的動產信托基本程式圖1-1
(1)生產單位、信托機構、使用單位三方當事人經過磋商締結動產信托協議書。它規定了作為信托對象的動產及信托、融資、出租或出售的基本事宜。
(2)生產單位向信托機構提供信托財產。
(3)信托機構發給生產單位一信托受益權證書”。
(4)信托機構提供設備給使用單位使用,可採用出租或出售的方式。
(5)使用單位按協議定期繳納租金。
(6)生產單位出售“信托受益權證書”給社會上的巨額投資者(如養老基金等)。
(7)投資者購買“信托受益權證書”,同時生產單位收回了全部貨款。
(8)信托機構運用使用單位繳納的租金,兌現投資者手中的“信托受益權證書”,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2)發行“信托證券”方式
“信托證券”是指由信托機構向社會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一種特殊有價證券,籌措的資金用於支付生產廠商的貨款。與出售”信托受益權證書”的動產信托方式相比,發行“信托證券”方式,是由信托機構直接向社會公眾發行信托證券,籌集的資金可立刻用於支付貨款,從而使生產廠商及早得到銷售貨款,也避免了生產廠商到處尋找投資人的麻煩。
發行“信托證券”的動產信托基本程式如圖1-2
發行“信托證券”的動產信托基本程式圖1-2
(1)生產單位、信托機構、使用單位三方當事人簽訂信托協議書商定以發行“信托證券”的方式融資,進行信托。
(2)生產單位向信托機構提供信托財產。
(3)信托機構給生產單位開具財產收據,在信托機構發行了信托證券之後,可用此券向信托機構收回貨款。
(4)信托機構向使用單位提供設備。
(5)信托機構向社會投資者發行“信托證券”。
(7)-(8)信托機構用證券發行收入資金,支付生產單位的全部貨款,換回生產單位手中的財產收據。
(10)信托機構用使用單位交納的租金,償還“信托證券”的本息。
(11)信托機構收回“信托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