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動產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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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動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動產的所有權交給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對其進行適當的管理,並將代為出租給用戶使用,所獲收入扣除信托費用後作為信托收益交給受益人。這是動產信托的基本形式。通過管理動產信托,設備的使用者就不需要購買該設備,只需租用即可。當信托終了時,信托財產將返還給委托人。[1]
管理動產信托與傳統的設備租賃相似,使用者只獲得設備的使用權而不具有設備的所有權。[2]
管理動產信托的內容[3]
管理動產信托的具體內容是:由動產生產或銷售公司與信托投資機構簽訂基本協定,同時簽訂信托契約,將有關設備信托給信托公司;動產生產或銷售公司作為受益人取得與信托價格相同金額的信托受益權,信托投資機構出具證明信托受益權存在的內容的信托收益權證書,交給受益人;信托投資機構根據信托契約,與動產生產或銷售公司簽訂有關設備的“租借契約”;委托人兼受益人經信托投資機構同意後將信托受益權出售,從而收回設備價款;動產設備的使用者在信托契約期限內,定期向信托投資機構支付租用費,此項租用費由相當於設備的折舊費和利息構成;信托投資機構收取租用費後,扣除規定的信托報酬,將餘款作為信托資本和收益分配給最終受益人,受益人以此收回投資金額,取得運用的收益;動產信托與傳統的設備租賃相似,如兩者的標的物都是價值昂貴的機器設備,使用者只獲得設備的使用權而不具有設備的所有權;在合同終了時,不管是信托還是租賃的設備都要原樣還;給委托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