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动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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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动产的所有权交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并将代为出租给用户使用,所获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受益人。这是动产信托的基本形式。通过管理动产信托,设备的使用者就不需要购买该设备,只需租用即可。当信托终了时,信托财产将返还给委托人。[1]
管理动产信托与传统的设备租赁相似,使用者只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而不具有设备的所有权。[2]
管理动产信托的内容[3]
管理动产信托的具体内容是:由动产生产或销售公司与信托投资机构签订基本协定,同时签订信托契约,将有关设备信托给信托公司;动产生产或销售公司作为受益人取得与信托价格相同金额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机构出具证明信托受益权存在的内容的信托收益权证书,交给受益人;信托投资机构根据信托契约,与动产生产或销售公司签订有关设备的“租借契约”;委托人兼受益人经信托投资机构同意后将信托受益权出售,从而收回设备价款;动产设备的使用者在信托契约期限内,定期向信托投资机构支付租用费,此项租用费由相当于设备的折旧费和利息构成;信托投资机构收取租用费后,扣除规定的信托报酬,将余款作为信托资本和收益分配给最终受益人,受益人以此收回投资金额,取得运用的收益;动产信托与传统的设备租赁相似,如两者的标的物都是价值昂贵的机器设备,使用者只获得设备的使用权而不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在合同终了时,不管是信托还是租赁的设备都要原样还;给委托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