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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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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簡易徵稅

  簡易徵稅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行業的特殊性,無法取得原材料貨物增值稅進項發票,所以按照進銷項的方法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後稅負過高,因此對特殊的行業採取按照簡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簡易徵稅的相關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7、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使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的免稅商店零售免稅品

  (五)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備案須提供的材料:

  1、企業適用簡易辦法征收書面(列印)申請書(申請內容包括:生產上述貨物的原料及生產流程的詳細說明);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複印件);

  4、有關部門批准企業生產產品的資質證明產品檢驗合格報告(複印件)。

  5、企業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征收申請備案表》一式二份。

  註意事項:

  企業提供的複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複印紙,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複印件需字體清晰可辨,不得摺疊,填報內容保證真實、可靠、完整,字跡工整,不得塗改。如審核時發現填報內容不符將不予受理。

一般納稅人簡易徵稅申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特定的貨物或提供特定應稅服務,申請採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申請進行受理、調查、審批的業務。

  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申請審批表》(主表)2份.

  稅務機關業務流程及承諾時限:

  (一)業務流程:納稅人申請→辦稅大廳受理→稅源管理部門審核;

  (二)承諾期限:15個工作日

  主要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幹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第二條、第四條;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附件2第一條第(五)項第2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範圍等若幹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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