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公債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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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斯圖亞特·穆勒(1806 - 1873年)將公債看成是籌集財源以供給戰費或其他非生產性支出的手段。他認為公債是從資本中取出來的借款,因而必將使國家貧困。但另一方面,他也認為如果以公債為財源而實施大型財政支出計劃時,儘管是非生產性支出,也談不上國家財富和資源的減少,相反則迅速增大了財富和資源,而對國家起了繁榮的作用。
穆勒認為,在國家資本中有一部分是由機器設備和建築物等構成的,公債借款決不應從這部分資源中取得。但如果從另一部分資本,即用來支付勞動者報酬的部分中取得,則勞動者要受貧困,這對勞動者階級不利,而對資本家階級是有利的。穆勒還認為,當資本能夠在國內作為生產資本使用時,將這種資本吸收為公債,是壞的財政手段。他批判這種公債制度說:由公債這種迂迴的方法從勞動者身上榨下來的價值,將不在國家之手中,而為勞動的雇主所得,國家除負有債務外,還承擔著永久付息的義務,這種狀況下的公債制度可以說是最不好的政府籌款手段。並且為公債支付利息而課征賦稅,還會在生理上、道德上、政治上引起許多問題,產生著純粹的損失。
但穆勒又指出,如果公債是由外資或國內的過剩游資應募時,則勞動階級不受損害,也不擾亂本國的產業資本的正常運轉,而會發揮有利的作用。他認為,如果借入的是外資,這是世界資本蓄積的剩餘部分。如果借入的是本國過剩資本,則公債手段使得這些過剩游資免於在非生產性消費中浪費掉和投資到外國去。在這種情況下,公債制度是可以不受到嚴厲斥責的。當然,如果政府發行公債過度了,吸收了本來將用於民間生產性投資的資本,引起了利息率的上升,則此時的公債制度就應受到斥責了。
穆勒還對公債的償還方法進行了探討,認為不應以財產稅來立即償還公債,而主張以繼承財產稅作為支付公債利息的財源;他不主張只由遺產稅來充當償還公債的財源,主張應由一般賦稅來供給。他還認為,保有公債以課稅支付利息的方法比一次償還公債的方法為佳,更符合均等犧牲的原則,反對通過增加課稅以償還公債的辦法。穆勒還認為,償還公債的財源中應包括國有土地在內的國有資產。他認為,以財政歲入的結餘用以償債是公平而可行的。
總而言之,穆勒認為政府舉債將削弱資本的力量,但並非完全反對公債制度。這是因為,穆勒所處這一時期正是英國自由資本主義的成熟階段,國內開始出現了日益增多的過剩閑置資本,公債為過剩資本的使用提供了一條出路。為適應資本的這一變化,他儘管還保留了一定的公債有害的看法,但已與古典經濟學派的公債有害論立場產生了很大的距離,開始贊同在存在過剩閑置資本的前提下發行公債的主張。由此可見,穆勒既沿襲了古典學派的公債思想,也吸收了時代的要求,通過修正古典沉浮的公債理論,使自己的理論與時代要求相吻合。
- 肖鵬,李新華主編.《公債管理教程》.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2(09).第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