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公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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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 - 1873年)将公债看成是筹集财源以供给战费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的手段。他认为公债是从资本中取出来的借款,因而必将使国家贫困。但另一方面,他也认为如果以公债为财源而实施大型财政支出计划时,尽管是非生产性支出,也谈不上国家财富和资源的减少,相反则迅速增大了财富和资源,而对国家起了繁荣的作用。
穆勒认为,在国家资本中有一部分是由机器设备和建筑物等构成的,公债借款决不应从这部分资源中取得。但如果从另一部分资本,即用来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部分中取得,则劳动者要受贫困,这对劳动者阶级不利,而对资本家阶级是有利的。穆勒还认为,当资本能够在国内作为生产资本使用时,将这种资本吸收为公债,是坏的财政手段。他批判这种公债制度说:由公债这种迂回的方法从劳动者身上榨下来的价值,将不在国家之手中,而为劳动的雇主所得,国家除负有债务外,还承担着永久付息的义务,这种状况下的公债制度可以说是最不好的政府筹款手段。并且为公债支付利息而课征赋税,还会在生理上、道德上、政治上引起许多问题,产生着纯粹的损失。
但穆勒又指出,如果公债是由外资或国内的过剩游资应募时,则劳动阶级不受损害,也不扰乱本国的产业资本的正常运转,而会发挥有利的作用。他认为,如果借入的是外资,这是世界资本蓄积的剩余部分。如果借入的是本国过剩资本,则公债手段使得这些过剩游资免于在非生产性消费中浪费掉和投资到外国去。在这种情况下,公债制度是可以不受到严厉斥责的。当然,如果政府发行公债过度了,吸收了本来将用于民间生产性投资的资本,引起了利息率的上升,则此时的公债制度就应受到斥责了。
穆勒还对公债的偿还方法进行了探讨,认为不应以财产税来立即偿还公债,而主张以继承财产税作为支付公债利息的财源;他不主张只由遗产税来充当偿还公债的财源,主张应由一般赋税来供给。他还认为,保有公债以课税支付利息的方法比一次偿还公债的方法为佳,更符合均等牺牲的原则,反对通过增加课税以偿还公债的办法。穆勒还认为,偿还公债的财源中应包括国有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他认为,以财政岁入的结余用以偿债是公平而可行的。
总而言之,穆勒认为政府举债将削弱资本的力量,但并非完全反对公债制度。这是因为,穆勒所处这一时期正是英国自由资本主义的成熟阶段,国内开始出现了日益增多的过剩闲置资本,公债为过剩资本的使用提供了一条出路。为适应资本的这一变化,他尽管还保留了一定的公债有害的看法,但已与古典经济学派的公债有害论立场产生了很大的距离,开始赞同在存在过剩闲置资本的前提下发行公债的主张。由此可见,穆勒既沿袭了古典学派的公债思想,也吸收了时代的要求,通过修正古典沉浮的公债理论,使自己的理论与时代要求相吻合。
- 肖鹏,李新华主编.《公债管理教程》.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09).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