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證據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稅務稽查證據是指稅務稽查人員獲取的能夠為稅務稽查結論提供合理基礎的全部事實,是稅務稽查報告和稅務稽查結論的依據,在稅務稽查工作中處於核心地位。
(一)目標明確。一是根據法律程式、稅務稽查項目需獲取哪些證據;二是根據稅務稽查方案要求,確定需要收集的稅務稽查證據。按照證據的形式可分為物證、書證、證人及證言、被稅務稽查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對於重大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個人的經濟案件,一般必須取得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稅務稽查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而一般的財務收支稅務稽查則以書面證據和被稅務稽查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為主。
(二)及時準確。稅務稽查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但也有時間上的要求,有些證據在短期內會因各種客觀因素消失。如現金、銀行存款、實物的盤點,工程現場施工情況等。在稅務稽查過程中,對發現的重大線索必須保護好現場資料,應當及時取得書面證據和被稅務稽查人的證言以及實物資料。根據需要,在報經稅務稽查機關負責人批准的情況下,迅速做出是否採用封存財務會計資料、先行登記保存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找相關人取得證人證言等手段,以防止串供、更改賬目、作偽證等情況的發生,確保稅務稽查工作處於主動的地位。
(三)客觀充分。客觀取證是稅務稽查工作的生命。所謂客觀充分是指在稅務稽查職責的範圍內,從客觀實際出發進行收集證據,不誇大、不縮小、不先入為主,不採取威脅、誘導等方式來收集證據。對於人民來信中反映的問題,要從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證據,從證據上能看出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定性是否準確,其問題的性質及危害程度等。對被稅務稽查單位對稅務稽查證據持否定意見時,要重新獲取獲取稅務稽查證據和相關材料。充分性是對稅務稽查證據量的規定性。稅務稽查中應依據被稅務稽查單位的內部控制情況、評估存在的重大問題的可能性來決定稅務稽查證據的數量。實踐中應根據稅務稽查項目的不同類別確定稅務稽查證據的數量。如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稅務稽查還要圍繞領導幹部的績效、決策、個人廉潔等情況收集稅務稽查證據,以增強稅務稽查的支撐力。
(四)科學細緻。在證據的收集過程中必須做到細緻認真,抓住細微環節進行分析對比,使獲取的證據具有相關性、可靠性、合法性和充分性,便於分清罪與非罪、違法與違紀、違規與賬目差錯的界限。科學性要求在收集證據前擬採用何種方法和手段。如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是先從被稅務稽查單位的外部收集,還是從內部收集,是先向當事人收集,還是向被稅務稽查單位收集的決策,並做到收集證據的過程、結果必須科學可靠。
(五)嚴格依法。一是對被稅務稽查單位的稅務稽查必須是依法授權的項目或具有稅務稽查管轄權的項目;二是必須由法定的機關和指定二人以上的稅務稽查人員進行;三是稅務稽查取證的方法、手段、程式必須依法進行。只有具備這些條件,收集的稅務稽查證據才具有合法性。
(一)詢問法。詢問法是對當事人和證明人進行詢問取得的言詞證據。證據一般會出現全真、全假、部分真、部分假的情況,採取詢問法獲取必須通過辯解、分析、查證,以進一步確保真實性。詢問法要求:一是系統性,詢問時要在時間上不留空檔,地點上不出現挪位,弄清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因、何果;二是可查性,確定納入的口供可調查,避免因事實不清而在調查中走彎路;三是可證性,即提供的證據的真假能得出肯定和否定的結論。詢問可採取提問和陳述相結合的方法;讓當事人、證人自由陳述所知道的情況,通過當事人、證人自由的暢所欲言,有時還會取得意外的收穫。詢問人提問由當事人、證人回答問題,這種方法言簡意賅,收集的證據具有條理性,系統性。
(二)勘察法。指在對作案現場進行勘察審驗,以發現是否留有作案的線索。如對銷毀的書信、郵件、會計資料進行勘驗、提取指紋、血液、對基建工程量實地查看等;利用物質的物理性、化學性的原理和運動軌跡,找出有利於稅務稽查證據的有利因素。其要求是:細緻、認真,並具有一定的專業判斷能力。
(三)搜查、檢查法。搜查法是法律賦予司法部門的特權,稅務稽查部門不能單獨行使。但與公安、檢察等部門聯合辦案時,按照法律程式可使用。檢查法在稅務稽查部門廣泛使用,不在這裡贅述。
(四)鑒定法。是指對客觀事物的真假、技術參數、事故程度、質量等級等方面由專門的機構指派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別而得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的方法在稅務稽查部門具有廣泛的用途,如發票的真假、合同的真偽、筆跡的鑒定、基本建設項目質量、產品質量的確認,單位公章、私人印章的確認等。它對查處假髮票、虛報冒領、貪污侵占等大案要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辨認法。是對獲取的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合法性和充分性進行辨認,確定對已收集的各種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或通過辨認以發現新的稅務稽查證據。
(六)外調法。是指對與稅務稽查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要嚴格按照資金流向和經濟活動的關聯度進行外部調查和延伸。如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稅務稽查,根據需要,可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外部調查,根據需要獲取稅務稽查證據。
(七)比對法。是指在稅務稽查某一項目中,利用相關聯的信息進行對比,以確定某一事項政策執行的準確性。今年來,將此法多用於於重點行業和同行業專項稅務稽查項目中。隨著稅務稽查方式的轉變,比對法將廣泛推廣和運用。
稅務稽查證據的保全是指在稅務稽查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保護措施。
證據保全的方法通常有:
⑴製作筆錄。其要求是必須有固定的專用筆錄格式,必須有當事人和紀錄人的簽字。
⑵拍照。拍照要有文字說明,註明拍攝的地點、時間、面積等。
⑶繪圖。繪圖要有文字說明,註明繪圖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及繪圖人的簽名。
⑷錄音。在正常情況下,錄音應當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⑸錄像。
⑹技術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鑒定單位必須出具鑒定結論,鑒定人並且簽名,鑒定人與鑒定事項有經濟利益和其他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⑺複製、複印。複製、複印應該註明資料來源,提供者的簽名,是在有關單位複製、複印的,複製、複印件上加蓋該單位的公章。
⑻提取。對於提取的物品和文件、會計資料,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提取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提取人、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⑼封存。即封存被稅務稽查單位與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的賬冊資料。
⑽獲取電子數據。採集被稅務稽查單位電子數據作為稅務稽查證據的,註明電子數據名稱、採集或處理的過程,並將電子數據進行備份,建立安全屏障。
收集和保全稅務稽查證據,是決定稅務稽查項目成敗的關鍵。稅務稽查人員要採取各種措施收集和保全稅務稽查證據。在已採取措施但難以獲取證據的情況下,應當採取替代措施和借用司法、紀檢等部門的外部力量獲取,並利用現代化的稅務稽查手段保全稅務稽查證據。以確保稅務稽查質量,最大限度的防範和化解稅務稽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