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收益權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稅收收益權也稱稅收分配權或稅收收入歸屬權,是稅收徵管權的一項附隨性的權力,包括誰有權力獲取稅收利益,誰有權力將其繳入哪個國庫。在嚴格意義上,稅收收入歸屬權是財政預算問題,是稅收徵管權的一項附隨性的權利,因稅收徵管權的實現而產生。
稅收收益權的劃分[1]
在分稅制下,稅收收入歸屬權的劃分,一般是中央稅收入歸屬中央政府、地方稅收入歸屬地方政府,存在共用稅的,共用稅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但是,對於中央稅、地方稅和共用稅涵蓋的稅種,可能會進行調整,共用稅收入的分成比例也可能會改變,從而帶來稅收收入歸屬權的調整。
在沒有採用分稅制的國家,稅收收入歸屬權的劃分總是與財政管理體制的某種財政收入分成方式相聯繫,包括總額分成、超收分成等等。
稅收收入歸屬權與稅收征收管理權可能存在差異,當地方稅務機構代徵部分中央稅、中央稅務機構代徵部分地方稅時,稅收收入歸屬權與稅收征收管理權是不一致的,地方稅務機構有代徵中央稅的稅收征收管理權,但沒有相應的稅收收入歸屬權,中央稅務機構有代徵地方稅的稅收征收管理權,但沒有相應的稅收收入歸屬權。此外,由於稅收返還和政府間轉移支付現象的存在,即使是中央稅收入,也會有一部分實際上歸屬地方。
稅收收益權的配置[2]
稅收收益權的配置,對於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財力、履行事權的能力有著直接而重要的影響。
在諸多稅權中,稅收收益權與稅收徵管權(執法權)關係密切。通常,稅收收益權的實現有賴於稅收徵管權的實現,但其並非因徵管權的實現而產生,而是因稅法的直接規定而產生。因此,稅收收益權並非稅收徵管權的附隨性權力。各國的稅收實踐也表明,“誰征收誰收益”只是稅收體制的一般情形,也有不少國家基於徵管效率的考慮,實施“稅種(收益)分享、統一徵管”的稅收體制。
在稅收收益權的配置原則方面,應強調公平與效率兩個方面。從公平的角度講,稅收收益權的分配應當保障各級政府能夠充分行使其法定職能,滿足地方最低公共服務需要,提高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就此,財權、財力與事權相適應應是一項基本要求。從效率的角度講,稅收收益權的分配應當符合滿足需要、激勵“良性取予”的要求。公平與效率是稅收收益權配置中兩項重要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