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經營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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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資產所有者,以收取租金為代價,將商業企業租給承租者經營。租賃經營商業割斷工商業企業與政府的經濟依賴關係,使商業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租賃經營的內容不單是企業中的固定資產,而且包括企業生產資料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以及對職工的管理指揮權。
出租者有義務把企業交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同時有權規定企業的經營方向和目標。承租者作為企業的經營者,享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有義務按出租者規定的經營方向和目標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並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承擔全部責任。承租者不僅要向出租者交納租金,而且要承擔財政上繳或稅收任務。
企業承租者在承擔經濟法律責任、完成國家稅收和上繳租賃費的前提下,有相當大的自主經營權。同時使國家減少了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的風險,但其所有權並不改變。其缺點是承租人風險責任較大。
我國的租賃經營商業是在公開招標選拔經營者和依據出租的商業企業資產價值收取一定數量租金的基礎上,通過簽訂租賃經營合同的形式,將公有商業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完全讓渡給經營者,由其自主經營的商業。
1.個人租賃。當前實行的多是這種形式。
2.集體租賃。由幾個人自願組合,合伙承租,風險共擔,盈利均沾。
3.全員承租。即國家將企業租賃給企業的全體職工,由職代會選舉企業的法人代表,與職工簽訂責權利合同,並以合同為基礎和依據與國家簽訂承租合同。
4.企業租賃。即一個商業企業承租另一個商業企業。
租賃經營商業由於有更大的經營自主權,能夠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對生產要素進行及時的、合理的組合和調整,有利於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以及國家允許的其他租賃形式承租企業。租賃經營企業一般採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形式選聘承租經營者,為承租者租賃企業創造條件,提供機會。
出租者通過投標者之間的競爭,選擇最佳承租經營者,形成租賃雙方,構成租賃關係。
其優點是職責明確,有利於承租人發揮個人經營才能;責任與風險相對分散,有利於發揮集體經營優勢;
實現了責任、風險和利益最大限度的分散化,有利於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民主管理;
國家將那些經濟效益不好,需要經過調整、改造才能發展,而個人和集體都不可能承租的企業,出租給另一個在技術、發展方向上同類或相近的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以利於調整、改造和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