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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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free on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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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縮寫),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採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並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FOB價=CFR-運費
FOB價= CIF價X[1-(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運費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一、賣方義務
-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二、買方義務
-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INCOTERMS 2010 解釋的FOB術語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範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2000通則》對FOB的解釋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FOB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 1、FOB Liner Term(FOB班輪條件):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
《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 1.“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
以裝運港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租風險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他貿易術語的重要區別之一。“船舷為界”表明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包括在裝船時貨物跌落碼頭或海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貨物上船之後,包括在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壞或滅失,則由買方承擔。以“船舷為界”是說以風險劃分的界限,而不能把它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的界限,因為裝船作業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它包括貨物從岸上起吊,越過船舷,裝入船艙。如果賣方承擔了裝船的責任,他必須完成上述作業,而不可能在船舷辦理交接。在實際業務中,FOB合同的賣方往往根據合同規定或雙方確定的習慣做法,負責將貨物在裝運港實際裝在船上,並提供清潔已裝船提單。
關於裝船費用負擔問題,一般情況下,賣方要承擔裝船的主要費用,而不包括貨物上船後的整理費用,即理艙費和平艙費。但在實際業務中,並非都按這一統一模式規定,而是出於不同考慮,可有不同規定方法,這在下麵會具體論述。
- 2.船貨銜接問題
按照FOB含義,買方應負責租船訂艙並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對方,而賣方負責在規定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但是,如果買方不按期派船,賣方有權撤銷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或有權代買方租船裝運,或憑裝運地倉庫單代替提單索取貨款。如果未經賣方同意,船隻提前到達,則賣方不負責支付空艙費或滯期費。相反,如果買方按期派船,而賣方未能及時備貨按期裝船,則賣方應支付由此造成的滯期費和空艙費。
在FOB條件下,有時買方可能委托賣方代其租船訂艙,但這僅屬委托代辦性質,賣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賣方租不到船隻或訂不到艙位,其風險由買方自負,買方無權向賣方提出賠償損失或撤銷合同。
總之,按FOB術語成交,對於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訂約之後,有關備貨和派船方面,也要加強聯繫,密切配合,以保證船貨很好的銜接。
- 3.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
按照FOB定義,賣方應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而買方應負責貨物上船以後的一切費用。大宗商品按FOB條件成交時,買方通常採用租船運輸。由於船方通常多按不負擔裝卸條件出租船舶,故買賣雙方容易在裝船費用由誰負擔問題上引起爭議。為此,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時,應在FOB後另列有關裝船費用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以及責任,這就導致了FOB的一些變形。常見的有下列幾種:
(1)FOB Liner Term(班輪條件)。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運輸的做法來辦,即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打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訂艙的買方承擔,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吊鉤下交貨)。指賣方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即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這一術語一般使用不多。
(3)FOB Stowed-FOBS(理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T(平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問題而產生的,它們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
- 4.美國對FOB的不同解釋
以上有關FOB的解釋都是按照國際商會的《通則》做出的,然而,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慣例對FOB的解釋並不完全一致。它們之間的差異在有關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義務等方面的規定上都可以體現出來。例如美國和美洲一些國家採用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將FOB概括為6種。其中的前3種是在出口國內指定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第4種是在出口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第5種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與《2000年通則》解釋的FOB術語相似),第6種是在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上述第4種和第5種在使用時應加以註意,因為這兩種術語在交貨地點上有可能與《通則》相同。比如都是在舊金山(San. Francisco)交貨,如果買方要求在裝運港口的船上交貨,則應在FOB和港名之間加上“Vessel”(船)字樣,變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否則賣方有可能按第4種,在舊金山市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即使都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關於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也不完全一樣。按照美國的《定義》的解釋,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賣方責任<3>規定“承擔貨物一切滅失/或損壞責任,直至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已將貨物裝載於輪船上為止”。
另外關於辦理出口手續問題上也存在分歧。按照《通則》解釋,FOB條件下,賣方應“自行承擔風險及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它官方批准證件”。但按照美國的《定義》賣方只是“在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評論(共12條)
fob又叫離岸價,為何此詞條完全沒有提及?
已經對定義進行了補充調整,希望對您有幫助!
FOB的第一個變形應該是FOB LinerTerms吧→_→
謝謝指正,改了!
還需註明吊鉤離開貨物的一剎那,責任轉移!
有個問題,簽訂運輸合同的是買方還是賣方啊,這裡說得很模糊
“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所以你說的這個運輸合同其實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工廠到裝運港的運輸(確切點說就是船舷為分割線),另一個是裝運港到買方所在地的運輸(目的港口,目的港口到買方的公司)。而買方和賣方就以是“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劃分責任,各種承擔相關費用。
打不開網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