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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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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INCOTERMS 2010)

目錄

什麼是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The Incoterms rules 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2010)簡稱“Incoterms 2010”(中文又稱之為“2010通則”,下同),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版本,於2010年9月27日公佈,2011年1月1日開始在全球範圍內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準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式的適用方式。[1]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概述

  國際商會重新編寫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佈,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準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式的適用方式。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相對2000通則,2010通則主要有以下變化。

  (1)13種貿易術語變為11種;

  (2)貿易術語分類由四級變為兩類;

  (3)使用範圍的擴大至國內貿易合同;

  (4)電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則賦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2000年通則的區別

  2000通則和2010通則的主要區別

  INCOTERMS ?2010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0與2000相比主要變化有:

  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與DAP(Delivered At Place )。

  4.E組、F組、C組的貿易術語不變。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變化說明

  1.兩種新的術語——DAT和DAP

  通則已經將13種不同的術語減為11種。DAT和DAP(指定目的地和指定地點交貨),取代了DAF,DES,DEQ和DDU而實現的。所謂DAT和DAP術語,是“實質性交貨”術語,在將貨物運至目的地過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此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因此也適用於各種DAF,DES,DEQ以及DDU以前被使用過的情形。

  2.11種貿易術語的分類

  2000通則中的13種術語按術語縮寫首字母分成四組,即,E組(EXW),F組,C組以及D組。這種分類反映了賣方對於買方的責任程度。FCA,或者適用國內貿易的EXW,利用交貨的完成以及在儘可能早的時間把風險轉移給買方從而賦予賣方最少的責任。相反地,D組術語,或者說“實質性交貨”術語,利用交貨的完成以及在儘可能晚的時間把風險轉移給買方從而賦予賣方最多的責任。這種分類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當事人對2010通則中的中11種貿易術語作出選擇時。

  然而,2010通則將這11種術語分成了截然不同的兩類。

  第一類包括那些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運輸的七種術語。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術語這類。這些術語可以用於沒有海上運輸的情形。但要謹記,這些術語能夠用於船隻作為運輸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賣方交貨點,或者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或者兩者兼備,風險轉移。

  第二類,實際上包含了比較傳統的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的4種術語。這類術語條件下,賣方交貨點和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均是港口,所以“唯海運不可”就是這類術語標簽。FAS,FOB,CFR,CIF屬於本類術語。

  3.國內和國際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在傳統上被運用於表明貨物跨越國界傳遞的國際銷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區的大型貿易集團,像東盟和歐洲單一市場的存在,使得原本實際存在的邊界通關手續變得不再那麼有意義。因此,2010通則的編撰委員會認識到這些術語對國內和國際銷售合同都是適用的;所以,2010通則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確說明,只有在適用的地方,才有義務遵守出口/進口所需的手續。

  兩方面的發展使國際商會確信在這個方向上作一個改動是適時的。首先,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就是事實上很多交易者將通則普遍運用於純粹的內貿合同。另一個原因就是在美國人們更願意選擇通則而不是統一商法典裝運和交貨條款運用於國內貿易

  4.使用指南

  每一種2010通則中的術語在其條款前面都有一個使用指南。指南解釋了每種術語的基本原理:何種情況應使用次術語;風險轉移點是什麼;費用在買賣是如何分配的。這些指南並不是術語正式規則的一部分:它們是用來幫助和引導使用者準確有效地為特定交易選擇合適的術語。

  5.電子通訊

  通則的早期版本已經對需要的單據作出了規定,這些單據可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替代。不過現在2010通則賦予電子通訊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慣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這一規定有利於新的電子程式的演變發展。

  6.保險

  2010通則是自全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修改以來的第一個版本,這個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內容中充分考慮了這些保險同款的變動。2010通則在涉及運輸和保險合同的A3/A4條款中羅列了有關保險責任的內容,原本它們屬於內容比較泛化而且有著比較泛化標題“其他義務”的A10/B10款。在這方面,為了闡明當事人的義務,對A3/A4款中涉及保險的內容作出修改。

  7.有關安全的核准書及這種核准書要求的信息

  如今對貨物在轉移過程中的安全關註度很高,因而要求檢定貨物不會產生因除其自身屬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對生命財產的威脅。因此,在各種術語的A2/B2和A10/B10條款內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幫助取得安全核准的義務,比如貨物保管鏈。

  8.碼頭裝卸費

  按照“C”組術語,賣方必須負責將貨物運輸至約定目的地:錶面上是賣方自負運輸費用,但實際上是由買方負擔,因為賣方早已把這部分費用包含在最初的貨物價格中。運輸成本有時包括貨物在港口內的裝卸和移動費用,或者集裝箱碼頭設施費用,而且承運人或者碼頭的運營方也可能向接受貨物的買方收取這些費用。譬如,在這些情況下,買方就要註意避免為一次服務付兩次費,一次包含在貨物價格中付給賣方,一次單獨付給承運人或碼頭的運營方。2010通則在相關術語的A6/B6條款中對這種費用的分配作出了詳細規定,旨在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

  9.連串銷售(string sales)

  在商品的銷售中,有一種和直接銷售相對的銷售方式,貨物在沿著銷售鏈運轉的過程中頻繁地被銷售好幾次。在這種情況下,在一連串銷售中間的銷售商並不將貨物“裝船”,因為它們已經由處於這一銷售串中的起點銷售商裝船。因此,連串銷售的中間銷售商對其買方應承擔的義務不是將貨物裝船,而是“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著眼於貿易術語在這種銷售中的應用,2010通則的相關術語中同時規定了“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義務。

  2000通則中,按照鏡像原則,A條款下反映的是賣方的義務,相應地,B條款下反映的是買方的義務。但是由於一些短語的使用貫穿整個文件,2010通則打算在其正文中對以下被列出來的詞語不再作解釋,以以下註解為準。

  承運人:就2010通則而言,承運人是指簽署運輸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關:遵照各種規定辦理出口手續,並支付各種稅費。

  交貨:這個概念在貿易法律和慣例中有著多重含義,但是2010通則中用其來表示貨物缺損的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的點。

  電子數據:由一種或兩種以上的和相應紙質文件功效等同的電子訊息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裝’和‘存放’:這些短語被用於不同的目的:

  1. 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貨物包裝

  2. 使貨物適合運輸的包裝。

  3. 已包裝好的商品轉載進貨櫃或其他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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