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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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抗辯是指因票據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而發生的抗辯。當然,這種票據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的抗辯理由,僅存在於特定的票據行為人和與其相對的特定票據權利人之間。
例如,在行為人意思欠缺時,可以主張票據行為不成立的抗辯;而在行為人票據行為瑕疵時,則可主張票據行為無效或者得撤銷的抗辯。此外,在本人和代理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之間,在有利益相反的情形、濫用代理權或代表權的情形時,也可以主張票據行為無效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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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票據法原理,票據債權人不得以票據上未記載事項,向票據債務人有所主張,而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未記載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有所抗辯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係為理由對抗非直接的善意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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