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關係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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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關係抗辯是指基於票據債務人與票據權利人之間所存在一定的原因關係而發生的抗辯。儘管票據是無因證券,但這隻是就不存在直接原因關係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而言;在存在著原因關係的票據當事人之間,仍得以原因關係而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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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關係的抗辯,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原因關係為不法原因或者原因關係無效、不存在或消滅的抗辯。在直接當事人之間的原因關係為不法原因,例如為財博債務的時候,作為直接當事人一方的票據債務人,得向作為直接當事人另一方的票據權利人提出抗辯。在直接當事人之間的原因關係無效、不存在或已消滅時,也可以提出抗辯。
(2)對價未受領或者已進行相當於票據金額的給付抗辯。在直接當事人之間存在著票據債務人未受領對價,或已給付了相當於票據所載金額的時候,即可以此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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