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違法行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所謂破產違法行為是指相關責任人員實施的妨害公平清償秩序,損害當事人利益尤其是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對破產違法行為的製裁,包括程式上的強制措施和刑事處罰,在破產法的歷史上由來已久。現代各國的立法的趨勢,是強化對破產違法行為的製裁,無論有關的製裁條款是規定在破產法之內,還是破產法之外。
(一)妨礙破產程式的行為
1、違反說明義務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需具備特定身份,即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有關人員,即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法院決定的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有說明義務而拒不履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一是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列席債權人會議;二是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
2、違反提交義務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為債務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一是拒不向法院提交或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冊、債權清冊和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二是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和與財產有關的賬簿、文件、資料、印章,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
3、違反行動限制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系特定行動受到破產法限制的人員,即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主觀方面需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破產程式進行期間,未經法院許可而擅自離開住所地。
4、賄賂行為
賄賂包括行賄和受賄。行賄的主體包括破產案件當事人,但不限於當事人,案外人員出於幫助當事人目的而行賄的,亦可構成行賄。行賄的對象為破產程式職能機構的人員,如管理人或其代理人。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向破產程式職能機構人員提供金錢或其他不當利益,從而獲取受賄人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給予私人回報。
至於受賄,行為主體即為行賄的行為對象,即破產程式職能機構的人員,如管理人。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執行破產事務的過程中,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提供的金錢或其他不當利益,進而妨礙公平清償的秩序,但該違法行為的構成並不以實際損害結果為要件。
5、徇私舞弊與玩忽職守
這兩種違法行為的主體均為破產程式職能機構的人員,如管理人。在主觀方面,前者表現為故意,後者為過失或故意,即沒有盡到保護當事人利益之應有註意。在客觀方面,前者表現為利用職務的便利或地位,隱匿、轉移財產獲取不當利益,後者表現為沒有按照職責要求行使職權,或行使職權違反了職責上的要求,給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且該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損害利害關係人利益的行為
1、破產瀆職行為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需具備特定身份,即企業董事、經理等負責人。主觀方面表現為重大過失或故意,即未盡到董事、經理等負責人應有的勤勉義務、忠實義務。客觀方面表現為決策錯誤或失誤,管理不善,造成企業嚴重虧損,進而破產倒閉的。
2、欺詐破產行為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為債務人,主觀方面需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用隱瞞真實情況,或製造虛假情況等手段,實施某種物的處分行為或交易行為,導致債權人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或者使得債務人財產情況不明,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
3、個別清償行為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為債務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6個月內,已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破懷集體受償秩序,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4、浪費破產行為
該違法行為的主體也是債務人,主觀方面系放任的故意,即已知或應當知道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客觀方面表現為進行不合理的費用開支,或揮霍財產。
1、民事責任
玩忽職守、破產瀆職行為、欺詐破產行為和個別清償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至於玩忽職守,管理人應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強制措施
這種強制措施有訓誡、罰款和拘留三種。訓誡和拘留適用於違反行動限制的行為,違反說明義務、違反提交義務和違反行動限制,均可被課以罰款。
3、刑事責任
破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我國《刑法》第168條上的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破產瀆職罪和第162條之二虛假破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