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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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礦產資源資本化[1]
礦產資源資本化是指將礦產資源確認價值,進行資本運營,並按會計“資本化”方式處理的過程。它有3層含義:
(1)採礦權購人資本化。礦山企業有償取得礦產資源採礦權,將其整體價值以折耗的方式分期轉入產品成本費用的會計處理辦法。
(2)探礦權占有資本化。勘探企業有償取得礦產資源探礦權,在一定區域勘探礦產資源,將探礦權價值及勘探支出予以掛賬,用以同未來獲取礦產資源發現權風險收益相配比的會計處理方式。
(3)礦產資源所有權收益資本化。礦產資源所有者——國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將獲到礦產資源所有權回報以資本金或其他長期資金的形式投向礦山企業或礦區環境治理及生態恢復而進行的資本運營的管理方式。
我國礦產資源資本化的方式[2]
我國礦產資源資本化有2種含義:礦山企業有償取得礦產資源採礦權,將其整體價值以折耗的方式分期轉入產品成本費用的會計處理辦法;礦產資源所有者(國家)將得到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利再以資本金的形式投向企業進行資本運營的資本管理方式。由於礦產資源的價值不同,礦山企業有償取得礦產資源採礦權的資金支付能力有差異。礦山企業可採用購買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方式取得採礦權;資金支付能力不足的礦山企業也可暫時以“租用”或“借用”的方式取得礦產資源使用權,待條件成熟時再“買下”礦產資源所有權。由於礦產資源有償化的程度不同,礦產資源資本化的方式也不同,具體如下:
礦山企業或其它投資主體直接向礦產資源所有者(國家)和礦產資源發現者(地質勘探單位)購買礦產資源採礦權,稱為購買法。礦產資源所有權價值包括“絕對地租”、“級差地租Ⅰ”和“壟斷地租”3部分,分別稱為“礦區使用費”、“資源級差費”和“特別資源費”。礦產資源發現權價值包括地質勘探單位在礦產資源勘探過程中發生的探礦權申請登記費、地質勘探費用、地勘風險費用和取得或實現地質勘探商品成果過程中發生的發現權申請登記費、發現權轉讓稅費、發現權轉讓凈利潤。礦產資源所有權價值和礦產資源發現權價值共同構成了採礦權的整體價值。礦山企業所有者是來自不同的投資者。礦山企業一旦買下了礦產資源採礦權後,則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就歸礦山企業的各個投資者所有。在“購買法”方式下,礦產資源資本化的含義實際上是指運營主體資源支出資本化。購買時,礦山企業或其它投資主體所支付的買價和相關費用全部資本化為“遞耗資產”,待礦產資源逐步開采後,再逐漸從礦產品的收入中補償該項支出。
租賃法
礦山企業或其它投資主體以租賃方式向礦產資源所有者取得礦產資源採礦權,稱為租賃法。在租賃法下,為了便於租賃行為的集中管理,礦產資源的雙重主體(所有者和發現者)應落實到獨一主體———國家上,即礦產資源發現者將發現權轉讓給國家,國家再將採礦權的使用權“租”給礦山企業。礦山企業一方面可以將以後各期支付租賃款的現值資本化為企業的“遞耗資產”,即將礦產資源的現值記為“租入遞耗資產”賬戶,另一方面將該項租賃款作為企業的“長期應付款”,列入企業的長期債主資本範疇,在以後各期支付租賃款時再逐漸轉銷長期負債。
礦山企業或其它投資主體以欠債方式向礦產資源所有者取得礦產資源採礦權,稱為債務法。在債務法下,為了便於借貸行為的集中管理,礦產資源的雙重主體(所有者和發現者)也應落實到獨一主體———國家上,即礦產資源發現者將發現權轉讓給國家,國家再將採礦權的使用權“借”給礦山企業。礦山企業可將確認的礦產資源的整體價值記為“借入遞耗資產”賬戶,同時可作為向礦產資源所有者借入的長期債務,列作企業的“長期應付款”。礦山企業按期支付的利息作為當期“財務費用”處理。“債務法”和“租賃法”的不同之處主要有3點:
①礦產資源歸屬權的實質內容不同。在租賃法下,礦產資源租賃期間的歸屬權在形式上雖然仍為國家,但礦產資源開采的全部風險和責任的實質內容已轉移給礦山企業。因而,礦山企業可將礦產資源價值列作自身的“遞耗資產”管理。租賃期滿,國家一般可將礦產資源的剩餘權益有償或無償轉讓給礦山企業,屆時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完全歸屬礦山企業。在債務法下,礦產資源歸屬權無論是法定形式還是實質內容均屬於國家。
②礦山企業各期向礦產資源所有者償付的額度不同。在租賃法下,礦山企業租賃期間支付的租賃費總和接近於礦產資源整體價值,而債務法下礦山企業各期支付的利息是參照銀行利率確定的,並未和礦產資源的整體價值掛鉤。
③適用範圍不同。租賃法適用於企業經濟效益較好但還沒有資金實力一次購買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單位,而債務法適用於企業經濟效益不佳,不僅沒有資金實力一次購買礦產資源採礦權,而且分期償付租賃款也沒有多大保證的單位。從這點講,實行債務法的礦山企業,在經濟效益逐漸好轉的情況下,應轉為租賃法乃至購買法314其它方法即礦山企業採用除以上3種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取得礦產資源採礦權,然後視具體情況將礦產資源價值予以資本化的方法。
礦產資源資本化的意義[1]
(1)使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真正得到體現。
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我國《憲法》早就作了明確規定,併在《礦產資源法》中又進一步給予重申。但由於沒有相應的經濟手段予以保證,無償使用在事實上仍然只是占有者所用。通過礦產資源資本化,國家通過出讓或租賃或賒銷及其他方式轉移礦產資源使用權,即通過採礦權、探礦權的轉讓,從中取得相關的收益,這樣才真正在經濟上實現了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
(2)使礦產資源發現權權益真正得到體現。
實行礦產資源資本化改革,有利於改變地質勘探費撥款體制,實現地質勘探成果商品化,促使地質勘探單位經營運作機制的形成。長期以來,我國全部地質勘探活動都作為國家地質事業單位對待。國家向地質勘探部門撥入地勘費,地勘部門運用國家撥款進行區調、普查、詳查和勘探,最終無償提供儲量報告。通過礦產資源資本化,其資本化的礦產資源的整體價值中包含了地質勘探單位應取得的收益,這種收益由礦產資源所有者取得,然後轉回地質勘探單位。這些收益中既包括獲取探礦權及地質勘探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如探礦權申請登記費、地質勘探費、地質風險費用、勘探成果轉讓費,又包括勘探成果的凈收益。這樣,一方面實現了地質勘探成果商品化,另一方面又可確定地質勘探單位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的地位,從而實行國家地質礦產部門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使現有地質勘探單位企業化並與國家地礦部門分離,成為真正獨立性產業,促使地勘單位經營型運作機制的形成。
(3)使礦產資源採礦者更珍惜有償獲得的礦產資源。
採礦者花費很大的代價買下了礦產資源採礦權,它會更珍惜礦產資源,千方百計地提高“回采率”,賺取更大的採礦權收益,從而會有效地減少礦產資源開采和使用中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