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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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減徵是指按應徵稅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對簡易徵稅的舊貨規定了減半征收外,多是採用降低稅率或按簡易辦法征收的方式給予優惠,還沒有按比例減徵的規定。
增值稅“直接減徵”很容易讓人將其與政府補助相聯繫,並套用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方式。但是,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對於政府補助的定義:“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這個定義強調了“無償取得”這一首要條件,企業享受的減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的確符合“無償”這一條件,但並不存在“取得”這一過程。因為這一政策的方式是直接減徵,即在交納當期的增值稅時,並不存在“返還”或者“退還”這樣一個從政府取得收入的過程,而是直接減少交納,與政府補助的定義存在一定的差距。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的第二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見上),我們可以判斷企業享受直接減徵增值稅的優惠,不能按照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處理,其會計處理如下:
一、按正常銷售確認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
二、按照直接減免繳納增值稅時
(1)本月上交本月應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銀行存款
(2)本月上交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
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