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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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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成本法(cost of illness approach)

目錄

什麼是疾病成本法[1]

  疾病成本法是一種評價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和勞動能力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方法。這種方法是用於計算所有由疾病引起的成本,例如生病缺勤造成的收入損失和醫療費用(包括門診費、住院費和藥費等)。計算的基礎是損害函數,該函數把人們接觸到的污染水平和污染對健康的影響聯繫起來,體現它們之間的技術關係。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確定污染物的量;(2)確定污染下發病的增加量;(3)使用治療成本、工資損失和生命損失去估計患病和提早死亡的成本。

疾病成本法的一般模型[2]

  運用疾病成本法評價環境影響導致的疾病損失,包括疾病所消耗的時間與資源,可採用的計算公式為:
I_c=\sum_{i=1}^N (L_i+M_i)

式中Ic——由於環境質量變化所導致的疾病損失成本;

  Li——第i類人由於生病不能工作所帶來的平均工資損失;

  Mi——第i類人的醫療費用(包括門診費、醫葯費、治療費、檢查費等)。

  如果實際的醫療費用(比如藥品和醫生的工資)存在嚴重的價格扭曲現象,則需要通過影子價格等方法進行調整。

疾病成本法的使用原則[2]

  (1)可以確定疾病的發生與項目實施導致的環境質量變化之間具有明確而直接的因果關係。

  (2)疾病是非致命性的,不屬於慢性病

  (3)收入和醫療費用的精確估算是可以實現的。例如,對於失業人員或貧苦農民等人員的疾病成本,由於這些人沒有收入,如果單純計算生病導致的收入損失,那麼計算結果就等於零(即他們的機會成本等於零),顯然這是不合適的。這種情況下,必須為他們的收入確定“影子價格”(比如,可以按照相同年齡相同學歷水平的就業人口的年平均收入來計算。對於失業人員,可以用與之條件類似的再就業人口的年平均收入水平作為其影子價格。貧苦農民的影子收入可以使用年齡相近的農村就業人口或進城農民工的收入水平作為其影子價格)。

疾病成本法對資料數據的要求[2]

  利用疾病成本法對環境影響造成的損害或帶來的效益進行價值評價時,所需要的資料數據包括:

  (1)致病動因的水平F(這是一種反映致病動因水平高低的變數,在項目環境影響的作用下會發生變化)。

  (2)可致病的環境質量的限值S。

  (3)超過限值的強度X。

  (4)與強度X對應的持續時間Y。

  (5)對應的發病率n(每百萬人口n例)。

  (6)居民遭受污染暴露(影響)狀況的評價,包括分佈規律、敏感人群統計等。

  (7)劑量——反應關係N=N(F),其中向量F=F(S,X,Y,…)。

  (8)與上述發病率對應的誤工損失數和醫療費用支出。

  (9)患者單位工時工資、醫生工資、設備折舊、藥品價格等數據。

疾病成本法的局限性[2]

  首先,對環境質量下降而導致發病率上升造成的損失的計算應該是對稱的,也就是說任何可以降低污染程度並能夠降低發病率的行動,它的效益都可以依照同樣的方式來估算。這種分析往往需要投入很多的時間和精力。通過疾病成本法得到的估算結果,只能被看作是引起發病率變化的項目環境影響的預期成本,或者說是產生預期效益的下限值,因為疾病成本法並沒有考慮到受影響的個體對於健康或疾病的偏好。對於某種健康或疾病,他們有可能有支付意願。一般說來,人們更喜歡健康而不是生病,他們願意為避免生病而支付更多的治療或預防費用(比如,有的人在本身並不缺鈣的情況下,由於擔心可能缺鈣而大量服用補鈣的藥物或保健品)。

  其次,疾病成本法假設人們認為疾病是外生的,並沒有意識到他們可以採取預防性措施,雖然這相應的會產生為減少健康風險而付出的成本。比如,為避免流行性感冒而提前採取打預防針或其他免疫措施,或者,可以使用特殊的空氣或水過濾系統等來減少污染對居民的影響。

  再次,疾病成本法排除了同疾病相關的非市場性損失,例如,個人所經受的痛苦以及工作之外的活動受到的限制。因為生病,而使身體上遭受痛苦以及生活活動受到重大影響,這對受影響的個體來說,是一種很大的不適,也是一種效益上的損失。但是,這些損失難以被量化,採用疾病成本法評價環境質量變動使人患病造成的損失時,並沒有把以上這些損失包括進來。

  另外,在發展中國家,有關流行病學的研究比較缺乏,至於測算不同污染物質影響健康水平的程度就更加困難。迄今為止,即使是已經做過的流行病學研究也還沒有定論。利用疾病成本法進行分析時,發展中國家除了進行涉及具體的劑量一反應關係的專門研究之外,可以參考借鑒發達國家已有的研究結果。然而,如果直接把用於發達國家的劑量一反應關係公式拿來應用,可能會產生不准確的結果,這主要是因為各個發展中國家的室內外污染物的基準濃度及人口的健康狀況,都與原適用此劑量一反應關係的發達國家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一般情況下,由於發達國家對環境治理、污染控制以及流行病預防的研究已經持續多年,而發展中國家在相關方面還比較落後,因此在發展中國家直接採用發達國家的劑量一反應函數關係式很可能導致對損害的估計值偏低。

疾病成本法的註意事項[2]

  採用疾病成本法,能夠解決過去在項目評價過程中忽視相關人群健康受到影響而造成的損失這一問題,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對於疾病成本法的運用還需要註意一些問題:

  (1)醫學的限制。一些致病動因難以識別,劑量一反應關係更難於建立:致病動因在環境中的作用強度的分佈與人口分佈及敏感人群分佈的關係十分複雜;發病率結果由多種因素導致,難以準確區分。

  (2)處於風險中的人群的評價受到個體差異的干擾,容易造成評價結果偏離主要趨勢水平。

  (3)價格扭曲和失真現象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勞動力的價格、醫生工資、藥品的價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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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方如康主編.環境學詞典.科學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
  2. 2.0 2.1 2.2 2.3 2.4 李開孟 張小利編著.投資項目環境影響經濟分析.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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