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執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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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執法手段是環境行政執法機構貫徹執行環境法律、法規,針對環境行政執法相對人所採取的各種方法、手段和措施。環境行政執法具體採用什麼樣的執法方式是由環境行政執法的內容決定的,併為履行環境行政執法的內容服務。
環境行政執法手段的內涵[1]
(1)行政執法中所採用的執法手段基本可適用於環境行政執法。行政執法一般採用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處罰等手段。
(2)環境行政執法手段是為履行環境行政執法內容服務的,並由環境行政執法的內容所決定。因此,採取什麼樣的環境行政執法手段要視環境行政執法內容而定。
(3)相對於一般行政執法手段來說,環境行政執法手段具有特殊性。環境行政執法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其具體執法手段也受自身的特定規律和特殊要求的約束。
環境行政執法手段的構成[2]
環境行政執法手段,包括環境行政確認、環境行政許可、環境行政裁決、環境行政指導、環境行政合同、環境行政處罰、環境行政強制措施與環境行政強制執行等,這些執法方式並不是各自獨立、互不關聯的,相反,它們之間的聯繫相當緊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