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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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指以特定時間,或特定地點,或特定原因所導致的意外傷害為承保風險的保險合同。如游泳者平安保險的保險責任僅限於在游泳池或游泳場內發生的溺水死亡,索道游客意外傷害保險、登山運動員意外傷害保險等也是以特定地點、特定時間的意外傷害為保險危險。由於這些意外傷害發生的概率遠遠大於普通的意外傷害,所以,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率也較高。[1]
實踐中,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通常包括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又可分為境內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與境外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自用汽車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及職業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又包括汽車司機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等)、電梯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公眾場合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境外留學或工作保險合同等諸多具體類型。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人們保險需求的日趨多元化,一些新興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將會被不斷地開發出來。[2]
1.人壽保險附加意外傷害殘廢條款合同
這是一種人壽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相結合的商業性保險形態,約定在人壽保險合同所針對被保險人發生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給付保險金外,單純增加一項給付保險金條款,也可視為是擴大責任範圍的特約,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由意外傷害致死亡或殘廢時,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的一種人身保險合同。就保險性質而言,單純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必然排斥由疾病所致的危險結果,而單純的疾病保險(健康保險)合同中也要排除意外傷害所致的被保險人身體上的損害。很顯然,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以方便投保人的角度。打破了保險種類的嚴格界限。其特征表現為,是以疾病或健康保險合同為基礎,而意外傷害給付是一種特約,這在法律解釋上更加合理一些,因為意外傷害可不採用列舉方式,待發生後判斷其是否具有意外傷害之特征;相反,對於疾病,則多少都要限定其範圍,或者限定給付保險金之事由,或者限制其給付比例。該合同給付內容主要是住院醫療費用,即由於意外事件導致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在醫院期間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作為保險人賠付的限度。
2.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這種合同是指被保險人於特定時間內在特定行程上,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傷、致殘或致死情況下,由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的一種人身保險合同。這一合同的特點在於,險種本身屬商業保險的品種,但具有廣泛的社會性,涉及面極為廣泛。關係千家萬戶或千百萬人的切身經濟利益。很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建國初期,都將旅行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成了法定保險,由立法機關規定合同訂立是法定義務,並且具體提出一些雙方權利義務的要求,規定保險費率,給付標準及賠償方法。
3.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這種保險合同是指被保險人於旅行期間因交通工具受到意外事故的影響,給其造成傷害致死亡或殘廢時,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的人身保險合同。實際上,該合同與前述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在本質方面沒有更多區別,針對的事故大體相同。例如,1951年我國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制定的《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到傷害,以致死亡、殘廢、喪失身體機能或失蹤者,除依照第七條之規定給付醫療津貼外,另由保險公司依照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若分析兩者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事故,主要針對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的傷害、殘廢或死亡。而且賠償範圍擴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場所,例如,行走時因建築物傾倒、落地、山崩等造成的意外傷害,保險人都負責賠付。相反,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要排除此項合同內容,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航空人身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限於“被保險人踏人保險單上指定的航班班機的艙門開始到飛抵目的地港走出艙門為止”。
4.電梯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此合同是指被保險人在乘電梯時,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時,保險人負保險金給付責任的一種人身保險合同。該合同的特點是,投保人是置辦或安裝電梯的社會組織或經濟單位,諸如商店、賓館、辦公樓等。而被保險人是使用電梯的乘客。保險人的責任僅限於在專門載乘顧客的專用電梯內的意外事故,排除非顧客專用電梯內和在電梯外的意外事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