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計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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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計劃價格由國家根據價格運動規律的要求及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形勢需要,有計劃地制訂和調整的物資價格。
中國的經濟計劃採取了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兩種形式,相應地物資計劃價格分為指令性物資計劃價格一一國家訂價和指導性物資計劃價格一一國家指導價格。
國家訂價是由國家物價部門(包括中央,中央各部,各省市等各級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依據價格運動規律的要求而有計劃地統一制訂、企業必須執行的物資價格。實行這類價格的商品主要是關係國計民生、計劃控製程度較高、或由國家集中控制調節的商品,如鋼鐵、石油、煤炭等重要物資,其價格形式有物資出廠價格、物資調撥價格、物資供應價格、物資零售價格、物資管理收費標準等。國家訂價具有高度鴕計劃性、嚴肅性和’相對的穩定性等特點,這種價格形式在我國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國家訂價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甚至決定其他商品的價格水平,其合理與否直接影響到整個價格體系的合理性,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和產業結構的合理化以及人民生活的安定。
國家指導價格的主要形式有浮動價格,最高限價、最低限價、行業協議價、協調指導價等。浮動價格是由國家規定物資的範圍、基價和浮動幅度,由生產經營者在規定幅度內自主制定的價格。這種形式適用於品種多、選擇性強,市場供求變化快的商品,如機械設備、汽車及電工器材等。最高限價是以原來的價格為基礎,允許向上浮動,但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限額的價格。這類價格形式一般適用於價格偏低、供不應求的物資,其目的在於鼓勵生產者擴大生產和增加供給。最低限價適用於那些供過於求而價格又偏高的物資,目的是保護生產者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通過價格可以補償生產消費,並得到一定的利潤,以保證再生產的順利進行。
制訂物資計劃價格可以採用平均利潤法和邊際成本法。調整物資計劃價格可選擇的藝術主要有:
(1)有升有降調整價格;
(4)允許和鼓勵居民和用戶增加額外收入,以抵消物價上漲的部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