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價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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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清算價格是指企業由於破產或其他原因,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企業或資產變現,於是在企業清算之日預期出賣資產可收回的快速變現價格,即清算價格。
清算價格法是根據公司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它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公司。公司在股份制改組中一般不使用這一辦法。
清算價格法是以清算價格為基礎,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以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一般適用於企業破產、停業清理或資產抵押情況下的資產評估。
1、整體評估法
2、現行市價折扣法
3、模擬拍賣法
4、競價法
(一)清算價格法適用的前提條件
1.具有法律效力的破產處理文件或抵押合同及其他有效文件。
2.資產以整體或拆零在市場上可以而且必須快速成出售變現。
3.所賣收入足以補償因出售資產的附加支出總額。
(二)清算價格法的適用範圍
1.企業破產。指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以其全部財產依法清償其所欠的各種債務,不足部分不再清償。
2.抵押。以所有資產作抵押物進行融資的一種經濟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用自己特定的財產向對方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形式。
3.清理。是指企業由於經營不善導致嚴重虧損,已臨近破產的邊緣或因其他原因將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為弄清企業財物現狀,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整理和查核,為經營決策(破產清算或繼續經營)提供依據以及因資產損毀、報廢而進行清理、拆除等的經濟行為。
清算價格法評估的步驟:
1、進行市場調查,搜集與被評估資產或類似資產清算拍賣的價格資料。
2、分析、驗證價格資料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3、逐項對比分析評估與參照我的差異及其程度,包括實物差異、市場條件、時間差異和區域差異等。
4、根據差異程度及其他影響因素,估算被評估資產的價值,最後得出評估結果。
嚴格地說,按照國際慣例,資產評估方法不外乎三種方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現行市價法。清算價格法不能稱之為一種獨立的評估方法。在我國,只是由於《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規定清算價格法是一種獨立的評估方法,才使行人們普遍認為它也是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之一。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隨著我國資產評估事業的不斷發展,這種誤解是能夠逐漸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