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鑒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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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鑒證報告是註冊稅務師執行涉稅鑒證業務的結果。它表明瞭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被鑒證涉稅事項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態度和意見,同時也是稅務機關處理涉稅事項的重要依據之一。
涉稅鑒證報告作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儘管鑒證的項目或內容有所差異,但構成的容有總體的要求。一般地,涉稅鑒證報告也由文頭、正文和報告日期三部分組成。
正文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鑒證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範為“鑒證事項+鑒證報告”。
(二)收件人。鑒證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鑒證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鑒證業務的委托人。鑒證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三)引言段。鑒證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責任,說明委托事項審核鑒證內容以及審核的原則和依據等。
(四)審核過程及實施情況。
(五)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
(六)報告的其他要素。包括註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的簽名或蓋章,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註冊稅務師應當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涉稅鑒證報告根據審核鑒證的情況不同,分為鑒證結論和鑒證意見。
(一)提出鑒證結論的涉稅鑒證報告
在鑒證業務中,註冊稅務師應當以適當方式提出結論,出具含有鑒證結論的書面報告。包括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和有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1.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涉稅鑒證事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註冊稅務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1)鑒證事項完全符合法定性標準,涉及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稅收有關規定;
(2)註冊稅務師已經按照有關業務準則的規定,實施了必要的審核程式,審核過程未受到限制;
(3)註冊稅務師獲取的鑒證對象信息充分、適當,完全可以確認涉稅鑒證事項的具體金額。
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以積極方式提出鑒證結論,對鑒證對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證。
2.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涉稅鑒證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稅務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1)涉稅鑒證的部分事項因稅收法律、法規及其具體政策規定或執行時間不夠明確處理不當;
(2)經過咨詢或詢證,對鑒證事項所涉及的具體稅收政策在理解上與稅收執法人員存在分歧,需要提請稅務機關裁定;
(3)部分涉稅事項因審核範圍受到限制,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雖然影響較大,但不至於出具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
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提出鑒證結論,對鑒證對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證,並對不能確認具體金額的部分涉稅鑒證事項予以說明,以便提請使用者決策。
(二)提出鑒證意見的涉稅鑒證報告
1.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
如果審核範圍受到限制,對涉稅鑒證事項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至於無法對涉稅事項發表審核意見。註冊稅務師應當出具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
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以消極方式提出鑒證意見,對鑒證對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證,並說明涉稅鑒證事項無法表明意見的依據。
2.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
如果發現涉稅事項總體上沒有遵從法定性標準,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的情形,經與被審核方有關部門和人員溝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達成一致,不能真實、合法地反映鑒證結果,註冊稅務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
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應當以消極方式提出鑒證意見,對鑒證對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證,並說明持否定意見的依據。
為了保證涉稅鑒證報告的質量,一般應按如下程式操作:
(一)整理分析鑒證相關證據和信息資料
(二)草擬涉稅鑒證報告
(三)覆核涉稅鑒證報告
(四)簽發、編製文號,形成正式的涉稅鑒證報告
(五)交由委托人審核簽收
代理填報涉稅文書操作規範:
1.代理填報涉稅文書的種類
2.填報涉稅文書的基本程式 :1.)搜集整理原始資料 2.)規範填寫涉稅文書 3.)義由納稅人審驗簽收 4.)按規定時限報送主管稅務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