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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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財產保險(Foreign proper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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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我國於1979年開始辦理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所需的各種保險業務,為海外投資者和國內有關單位提供保障服務。為區別於我國原有的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等業務,凡是以對外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項目為保險對象的各種保險,統稱為涉外非水險。其中以財產或與財產有關聯的利益及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屬涉外財產保險。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的涉外財產保險包括火險、財產險和財產一切險等。
涉外財產保險的承保對象一般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三來一補、租賃業務、外匯貸款業務、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外商機構和人員等。承保財產包括建築物、機器設備、原材料、商品、辦公用品、個人衣服、行李、傢具等各種物質財產。有些財產須事先與保險公司特別約定,保險方能生效,如金銀飾品、古董、古書畫、高級藝術晶、郵票等。這類財產由於沒有固定的市價,價值難以估定。由於涉外財產保險的賠償是以保險對象損失當時的市價為依據,因此,投保雙方只有對這類財產的金額特別約定後,保險公司才承擔保險責任。
在涉外財產保險中,保險公司對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險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
(1)火災、雷電、爆炸、水管爆裂;
(2)暴風雨、颶風、颱風、龍卷風、洪水、海嘯、雹災、山崩、地震、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三類風險是指保險單條款中列明的風險,倘有未列入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任何風險,保險公司則不予負責。因此,涉外財產保險是一種列明風險的保險。
涉外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主要有:(1)戰爭;(2)核污染;(3)電氣原因造成電器設備本身的損失;(4)物質自身變化引起的損失;(5)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6)當局命令消毀的財產;(7)間接損失;(8)露天財產損失等。除外責任總的原則是:凡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損失均作除外。
涉外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定一個最符合實際的市場價。被保險人對財產的估價方法常用的有三種:
(1)原價值,即建造或購買時的財產價值。
(2)重置價,僅適用於建築物和機器設備。即在原價值的基礎上加一些附屬費用,諸如稅金等,以及一定比例的通貨膨脹因素和自然升值因素等。
(3)凈價值,在原價值的基礎上扣除一定比例的折舊因素。
涉外財產保險是不定值保險。即投保時,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估定保險金額。出現損失時,保險公司根據受損財產當時的市場價值計算賠款。倘若發生全損時,市價高於保額,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自保,則按保額賠償;市價低於保額時,按市價賠償。發生部分損失時,市價高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額,儘管尚未超過總保險金額,保險公司用比例分攤方式,按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額與市價之比進行賠償。
外財產保險一旦發生損失,被保險人應即通知保險公司。索賠時應向保險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單證。併在自損失日起1年內辦理,否則,索賠應視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