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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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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消費公益訴訟

  消費公益訴訟是指眾多且不特定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主體為消費者提起的訴訟,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是為了彌補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制度的不足而設立的一種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補充手段。

我國消費公益訴訟發展現狀[1]

  消費公益訴訟除了通過實體法賦予外,還必須獲得程式法上的可訴性。傳統民事訴訟法中的代表人訴訟制度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現代公益訴訟的特點。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是以共同訴訟為基礎,借鑒了美國、日本等過的群體訴訟的立法經驗,又有自己的特色,也為消費公益的維護提供了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表明公益訴訟以高調的姿態走進民事訴訟法,提起公益訴訟有了更可靠的法律作為後盾。在公益訴訟的範圍方面,民訴法列舉了兩種案件作為典型代表,即“環境污染和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顯然消費公益訴訟已經明確地被納入公益訴訟的範圍。在公益訴訟的主體方面,它規定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我國消費公益訴訟存在的問題[1]

  我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已經初步建立,然而相對於域外的一些比較成熟的消費公益訴訟制度而言,我國目前的消費公益訴訟還存在許多的不足。

  (一)原告資格受限

  傳統民事訴訟法採取的是“實體利害關係理論”,根據訴之利益理論而言,也就是只有實體上的權利人才能成為程式中的原告,原告也只能請求法院維護自身的權利,而不能涉及更多其他受損的權益。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對對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重新劃定了新的標準即“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然而未對所謂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作出明示,為我們確定原告資格帶來了難題,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公民個人也被排除在原告主體資格之外,抑制了熱衷於保護社會公益的公民的積極性。

  (二)受案範圍模糊

  新法明確將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界定為“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很明顯,消費公益的案件已經確切地被劃入公益訴訟的範圍。然而再具體到消費公益案件的受案範圍卻只有一個概念性的規定,並未具體明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就成為該類案件的受案標準。根據以往的實踐經驗,不難知道,提供一個判定的標準實際上是賦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在適格主體提起消費公益案件後,是否受理即交給法官裁定。

  (三)配套機制欠缺

  我國目前的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的配套機制還有很多缺陷,導致不能有效地發揮功效。首先,在提起消費公益訴訟前,無法將訴訟的相關信息通知給所有的利害關係人,因此部分受害人不能通過該訴訟表達自己的訴訟期望,也就不能充分參加訴訟。其次,在消費公益案件中,一般只有賣主與消費者,而且相對於經營者,消費者的信息資料,經濟實力和專業知識都處於劣勢,為消費者的舉證造成難度。再次,消費者的經濟地位處於弱勢,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都會給他們帶來巨大的經濟負擔,他們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進行訴訟。最後,由於消費公益案件中的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不僅消費者的經濟實力落後於違法經營者,法律知識的運用也不及經營者,常常會出現沒有受害人沒有訴訟代理人的情況。

我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1]

  2013年4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中,消費公益問題成為其一大亮點,如何構建更加完善的消費公益訴訟制度至關重要。

  (一)拓寬消費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法律賦予越多主體提起消費主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資格,消費公益越有可能實現。我們應當根據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擴張理論,重新審視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當其他主體怠於行使訴訟權利的時候,公民個人作為最廣泛的參與主體,可以彌補其他主體的不足,提高整體的積極性。檢察院雄厚的人力和物力能減輕舉證困難給訴訟帶來的壓力,推進訴訟進程,提高訴訟效率,從而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佈的二十年來的首次修訂中,明確了“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作為公益訴訟的提起主體。不管是法律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看到消協真正作為消費公益訴訟原告的可行性。

  (二)明確消費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

  消費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可以通過在已有的大標準下制定相應的受案原則來明確。首先,必須遵守法定原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益訴訟範圍的劃定必須嚴格遵守,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就大大降低了,對於法律權威的樹立和消費公益的維護都具有重要意義。其次,堅持維護消費公益的原則。在決定是否屬於消費公益訴訟的範圍時,應當以維護消費公益的目的為衡量基準。最後,因為司法解決糾紛有國家強制力作為後盾且判決的結果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所以應當始終遵守司法最終解決原則。

  (三)健全消費公益訴訟的配套機制

  相關配套機制的重新構建,對消費公益訴訟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整體模式的作用發揮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首先,當適格主體提起相關訴訟前,可以在法院地張貼公告或者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報道,通過這樣的前置性措施可以使更多受害消費者在司法程式中可以表達自己的意願。其次,在檢察機關提起消費公益案件時,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以及對對方的主張提供反證。但消費者個人在舉證有困難的時候應當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侵權者對其行為的合法性提出證據。再次,該類案件可以建立國家補貼制度或者國家基金在原告提起消費公益訴訟時給予幫助。最後,對於經濟困難而無力支付各種訴訟費用和法律服務費用的受害人無償提供法律服務,從而真正實現法律上的平等。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陳呈.消費公益訴訟探析(A).青年與社會:上.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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