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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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買賣合同是指消費者為購買經營者的商品而簽訂的合同。消費買賣合同是消費者為了購買商品而與經營者之間締結的契約。消費買賣合同是消費合同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有關消費買賣合同方面的制度在與其他消費合同的法律制度不衝突的情況下,對其他消費合同亦同樣適用。
消費買賣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類型,除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對消費者特別保護的內容。
(1)經營者合同前義務制度。在通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合同所確定的,因此,無合同即無義務,但是,在消費合同中,經營者除了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外,尚須對消費者承擔某些合同前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不得無故拒絕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提供有關商品的信息知識;對商品進行明碼標價,對需要測試的商品進行當場測試等等。
(2)瑕疵擔保責任制度。
(3)售後服務義務。其形式包括修理、更換、退貨等。
(4)經營者的其他附隨義務。經營者為使消費者獲得商品,正確的使用商品,應根據其出售商品的不同情況,承擔一定的附隨義務,如出售大型笨重的商品,應當為消費者提供搬運條件,或送貨上門,出售高技術商品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商品,應告知或演示該商品的使用方法,或對消費者進行免費培訓,等等。
1.郵購合同是指是以郵購方式而獲得商品的合同。郵購者與郵售者兩地分離,郵購者通過郵售廣告而獲得有關商品的信息,因而,對商品缺乏直覺的感觀認識,並且,他不能像在商店中購買商品那樣,對商品進行對比和挑選。同時,郵購交易總是以郵購者先支付價款為條件,錢貨不能當場清結,郵購者在支付價款後,是否能獲得商品以及獲得的商品是否與其欲購的商品一致,是否具有郵售廣告中表明的品質,完全取決於郵售者是否講信用;由於郵售人與郵購人相距兩地,相互不甚瞭解,在發生問題後,也不能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救濟。
2.預售合同是指是指由消費者預付定金或支付全部價款,約定由生產經營者召將來的某一日期交付商品的合同。
3.分期付款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分期付款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形式,在我國常常用在房屋及高檔耐用消費品的買賣中。
4.挨戶銷售合同。挨戶銷售是指企業推銷人員在營業場所以外的地方,通過流動宣傳勸誘的方法,挨家挨戶或向路人推銷商品的買賣或促銷形式。挨戶銷售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