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估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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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估價制度(Customs Valu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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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估價制度是指一國在實施從價征收關稅時, 由海關根據國家的規定,確定進口商品完稅價格,並以海關估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徵關稅的基礎的一種制度。但是,海關估價若被濫用,人為地高估進口商品的價格,無疑就增加了進口商的稅收負擔,對商品進口形成了障礙。美國的美國“售價制”的特殊估價標準使焦油產品、膠底鞋類、蛤肉罐頭和毛手套等商品的國內售價很高,從而使這些商品進口稅收負擔大大增加。
海關估價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海關估價制度是由參加海關估價的主體、海關估價活動和海關估價作業程式三部分構成的法律制度。
其中包括三方面內容:(1)對進出境貨物的人員或納稅義務人的權利義務和海關的權利義務等的有關規範;(2)估價的準則,即限定在什麼情況或條件下的價格才能作為海關估價的價格或價格依據、估價的方法、海關審定價格的辦法等具體業務操作規程;(3)為了保證估價工作的順利進行的各種管理措施或執行程式,如價格申報、交驗單證、申報時間地點等手續制度,對估價爭議的解決、違章處理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
狹義海關估價制度是指海關估價準則、估價方法和海關估價的具體操作規程等規定。
海關估價制度的關鍵是估價準則。因為估價準則不同,估價方法就不同,價格制度也就不同。比如,以CIF為估價基礎審定的完稅價格就要大於以FOB為基礎審定的完稅價格,如果兩者稅率相同,前者應徵的關稅稅額要大於後者,這樣,前者的實際關稅水平就要高於後者。另外,稅率的變動比較敏感,而改變估價的方法卻不易被髮現,也很難證明其對關稅影響的程度,所以海關估價對征收關稅所產生的影響,比起單純地降低或提高稅率具有更大的隱蔽性。
所謂海關估價制度,指的是進口國海關當局對進口貨物的貨價進行估算,並以此價格作為計算應付關稅稅款基礎的制度。
關稅最基本的種類是從價稅(例如,進口產品價值的20%) 或從量稅(例如,每公斤或每升2美元〉。對於某些商品,還征收複合或混合稅,既按從價稅又按從量稅征收(例如,價值的10%+每公斤2美元)。
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按照從價稅的方式課征關稅。征收從價稅,大致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由於從價稅是按照貨物的價值計算的,使用從價稅可以較容易地估算出應得多少財政收入。第二,由於從價稅對低價產品所課征的關稅額,低於對高價產品的關稅額,從價稅比從量稅更公平一些。例如,從量稅為1升/2美元, 對於價值2美元一瓶的廉價酒來說,稅率為100%;而對於價值20美元一瓶的高價酒而言,只相當於10%的稅率。10%的從價稅對於較廉價的酒的稅賦為 0.2美元,較昂貴的酒的稅賦為2美元。第三,在國際關稅減讓談判當中,以從價稅為基礎容易比較各國的關稅水平及談判關稅減讓。
但是,按從價稅征收的關稅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使用何種方法確定應稅的完稅價格。因而,假如海關確定完稅貨物價值為1000美元,那麼,按照10%的從價稅就徵得100美元的關稅。海關如果確定完稅價格為1200美元,那麼,進口商就不得不為同一商品交納120美元的進口關稅。如果海關不以發票上列明的價格作為確定價值的依據,而採取其他方式,那麼關稅減讓對貿易產生的好處就會大打折扣。因此,為了確保進口商應納關稅不高於進口方關稅減讓表中所確定的正常關稅水平,因此,確立對貨物進行估價的規則,便顯得至關重要。
在國際貿易中,有些國家為了限制進口,對進口貨物採取任意武斷的估價,成為非關稅壁壘的重要形式,為了便於貿易,烏拉圭回合達成了海關估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