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重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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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是指企業按國家規定,對其占用的資產進行重新估價時,重估價值大於帳麵價值的數額。一般而言,企業財產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帳,除有物價變動時,國家有規定調整,否則不得隨意調整帳麵價值。但在特殊情況下,企業可對資產進行重估。如:企業分立、合併和改組;企業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物價上漲時幅度較大造成企業帳麵價值和實際價值嚴重分離。
根據我國現有的有關規定,需要對企業財產進行重新評估的情況主要有:
二是企業經批准進行股份制試點改造,要對企業的財產進行評估。
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的核算,主要是確定法定財產的重估方法、範圍及其增值的金額問題。
企業因對外投資而轉出各種資產或企業內部由於合併、改組需要對財產進行重估時,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雙方約定價值與原賬面凈值的差額應作為“資本公積”入賬,借記有關資產賬戶,貸記“資本公積——法定財產重估增值”賬戶。
[例]某商業企業將部分固定資產轉出作為對另一企業的投資,轉出時對該項固定資產進行重新評估,當時固定資產的原賬面金額為1 500萬元,累計折舊800萬元,重新評估後確認為1 000萬元,轉出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1 000萬元-(1 500萬元-800萬元)] 3 000 000
貸:資本公積——法定財產重估增值 3 000 000
同時:
借:長期投資—— 10 000 000
累計折舊—— 8 000 000
貸:固定資產—— 18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