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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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物權是從物權的“發生”來界定,凡非經交易,也就是非經自由的意思表示,單方或多方合致而依其意思發生變動效力,徑依法律規定即可發生的物權的變動。
將物權定性為一種存在於特定物或權利上的、有對世效力的財產權關係,所謂的物權法定主義,就是限制這類財產權關係的種類與內容,都由法律規定,不論其發生是源於交易或非源於交易。與此相對的是債權關係的立法原則,對於這類只有相對效力的財產權關係,只要是因交易所生者,不論種類或內容,原則上都可以自由約定。在以交易為財產關係形成主要原因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物權法定主義的立法政策,便使得契約自由對於物權只有“要不要”交易的自由,而沒有交易內容的選擇自由。對於債權,卻可同時有要不要和如何選擇的自由。
物權法定和法定物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範疇,前者和債權自由,是針對兩種法律關係所定的兩個相對的財產法原則,標的是法律關係的“種類和內容”。後者和意定物權,則是就兩種不同原因的物權所做的二分法,區隔的基礎是“發生的原因”。邏輯上,採取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則,使所有物權的種類和內容都只能依法律所定,仍然可以不設任何法定物權,使物權的發生全由交易者決定。反之,物權即使從法定轉向自由,交易者已經可以自己創設物權的種類或內容,也還是可以基於政策考量,讓某些物權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當然發生。足見物權法定和法定物權之間,沒有邏輯上必然的關聯。惟從政府介入財產權關係的角度來看,物權法定已經對財產權的內容構成甚大的限制,在物權法定原則下的法定物權,則是從“要不要”到“內容如何”,都由國家的法律來決定,對相關當事人的契約自由,自然造成最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