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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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役權(Legal ea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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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定地役權[1]
法定地役權是指雖然沒有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由於某種客觀事實的出現而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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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意定地役權和法定地役權的法律意義在於,地役權的成立要件不同,在我國有必要承認法定地役權或強制締約而生的地役權,以滿足國計民生必需項目的用地需求。[2]
公有制下的地役權應用範圍按類型化區分為意定地役權和法定地役權。意定地役權是地役權的基本權利模型,它通過締結地役權合同而產生,私益和公益都可以利用意定地役權;法定地役權僅限於法律規定情形產生,只能用於實現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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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3]
第一;相鄰權是基於土地所有權相鄰關係而發生,是由土地所有權當然而生的權利,為土地所有權固有之效力而非獨立之一種物權;法定地役權是用益物權之一種,是所有權之外一種獨立的物權。
第二,相鄰權的標的物限於相鄰的土地或其他不動產,而法定地役權則無“相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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