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地役權是指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地役權,如依契約設定的地役權。
區分意定地役權和法定地役權的法律意義在於,地役權的成立要件不同,在我國有必要承認法定地役權或強制締約而生的地役權,以滿足國計民生必需項目的用地需求。[2]
公有制下的地役權應用範圍按類型化區分為意定地役權和法定地役權。意定地役權是地役權的基本權利模型,它通過締結地役權合同而產生,私益和公益都可以利用意定地役權;法定地役權僅限於法律規定情形產生,只能用於實現公益。
- ↑ 溫世揚,廖煥國著.物權法通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
- ↑ 崔建遠著.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