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地役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地役权,如依契约设定的地役权。
区分意定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地役权的成立要件不同,在我国有必要承认法定地役权或强制缔约而生的地役权,以满足国计民生必需项目的用地需求。[2]
公有制下的地役权应用范围按类型化区分为意定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意定地役权是地役权的基本权利模型,它通过缔结地役权合同而产生,私益和公益都可以利用意定地役权;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
- ↑ 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
- ↑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