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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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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政策(Draw Water Policy)

目錄

什麼是汲水政策[1]

  汲水政策是指在經濟蕭條時靠付出一定數額的公共投資使經濟自動恢復其活力的政策。它屬於臨時應急的短期財政政策時滯較短,效應呈現快。

汲水政策的特點[2]

  第一,它是以市場經濟所具有的自發機制為前提,是一種誘導經濟複蘇的政策;

  第二,它以擴大公共投資規模為手段,啟動和活躍社會投資;

  第三,財政投資規模具有有限性,即只要社會投資恢複活力、經濟實現自主增長,政府就不再投資或縮小投資規模

  第四,如果經濟蕭條的狀況不再存在,這種政策就不再實行,因而它是一種短期財政政策。

補償政策和汲水政策的異同[2]

  補償政策是指政府有意識地從當時經濟狀態的反方向上調節經濟變動的財政政策,以實現穩定經濟波動的目的。

  在經濟繁榮時期,為了減少通貨膨脹因素,政府可以通過增收減支等政策,抑制過剩需求;而在經濟蕭條時期,為了減少通貨緊縮因素,政府又可以通過增支減收等政策來刺激消費投資需求,從而增加社會總需求[1]

  不論是汲水政策還是補償政策,都是政府對經濟進行干預的政策,基本操作都是反經濟周期性波動的,即在經濟高漲時採取措施進行抑制,而在經濟衰退時進行刺激。

  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第一,汲水政策只是藉助公共投資以補償民間投資的減退,是醫治經濟蕭條的處方;而補償政策是一種全面的干預政策,它不僅在使經濟從蕭條走向繁榮中得到應用,而且還可用於控制經濟過度繁榮。第二,汲水政策的實現工具只有公共投資;而補償政策的載體不僅包括公共投資,還有所得稅消費稅、轉移支付、財政補償等。第三,汲水政策的公共投資不能是超額的,而補償政策的財政收支可以超額增長。第四,汲水政策的調節對象是民間投資。而補償政策的調節對象是社會經濟的有效需求

  在我國實施的積極財政政策中,1998年的財政政策屬於典型的汲水政策,其載體是國債投資;1999年後的財政政策則屬於補償政策,是一種全面干預的政策,其載體不僅包括公共投資,還有稅收轉移支付財政補貼等。

參考文獻

  1. 1.0 1.1 張裕民.財政學[M].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10
  2. 2.0 2.1 成啟東.經濟基礎知識 中級 全程應試輔導[M].中國宇航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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