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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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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水資源稅

  水資源稅是指為保護水資源,對在我國境內開采、加工消費以及污染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開采、消費量、開采收益以及污染量征收的一種資源稅

  • 2016年5月10日,財政部發佈《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自7月1日起實施從價計徵改革與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關於水資源徵稅,通知決定,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河北省開徵水資源稅試點工作,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水資源稅的征收旨在促進水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目前,中國淡水資源總量為28000億立方米,占全球水資源的6%,僅次於巴西、俄羅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200立方米,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國的1/5,是全球13個人均水資源最貧乏的國家之一;另外,中國地表水資源量中只有32%的水為基本生態用水,不能有效控制和利用的洪水量占40%,水資源可利用量僅占28%。

  值此背景,將水資源全面納入資源稅征收範圍已勢在必行。

  《通知》還指出,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對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徵水資源稅。[1]

征收水資源稅的法律依據

  1.法治原則

  首先,我國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已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規定徵稅機關只有依據立法機關制度的稅法依法徵稅的權力,而沒有任何決定和變更納稅義務的權力。納稅人行政機關都必須按照立法制訂的法律改造義務和行使權利,行政機關並不具有自由裁決權,更沒有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權力。

  2.受益原則

  水資源稅是水資源國家所有的經濟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者將因資源的開發利用而受益,從受益方面考慮,開發利用者有責任向資源所有者支付補償,也即向國家繳納水資源稅。

  3.公平原則

  水資源是個人生存的基本需要,水資源稅作為國家調節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必要手段,應優先考慮公平,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平等的分配水資源。為了平衡市場的價格和產品,保護不同水源和水質開發者和用戶的利益,國家有必要對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這種差別進行調節,以協調各方面的利益。從公平性角度出發,水資源稅是調節水資源數量和質量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手段。

  4.效率原則

  我國廣大地區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大量的浪費和資源的低效配置現象,為了抵制水資源的浪費和低效配置,促進水資源的高效利用,資源管理者有必要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運用經濟手段加以管制。因此,只有通過稅收這種強制性的調節手段,有效緩解與處理上述矛盾,從而解決我國水資源利用方式粗放,在生產和生活領域存在嚴重的結構型、生產型和消費型浪費,用水效率不高、水污染嚴重的問題。

開徵水資源稅面臨的潛在威脅

  (1)開徵水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的確定標準以及征收形式。目前,關於水資源稅計稅依據的確認主要有一下兩種思路:一是以用水量作為確定計稅依據的標準;二是把使用水資源產生的經濟效用作為確定的依據。按照前者設計出來的水資源稅制將是一種單一的比例稅率。用水者按照用水量繳納相應比例的稅額。而若根據後者確定計稅依據,則需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用水因素。設計出的稅制較為複雜,適合於調節不同納稅人的用水行為,具有較強的適用性。

  此外,在稅制要素的設計中,應當依據涵養水資源的成本不同設計出差別稅率。因對用水較集中的中下游地區征收較高的稅。並把其中一部分撥付給上游地區以補償其涵養水資源的成本。但具體的稅率確定又是一大難題,需根據大量的實證研究得出結論。

  (2)有關部門關於事權劃分的問題。我國要想進一步深化“費改稅”工作,使其發揮規範我國財政征收體制、保障我國財政收入及時足額繳納的應有功效。因此,國務院需要協調所屬各部位的稅費征收許可權,修改《水法》以及《資源稅法》中關於水費與水資源稅的征收許可權,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稅暫行條例》,促進水資源費向水資源稅的順利轉變。

水資源稅與資源稅的關係

  (1)資源稅涵蓋水資源稅,是制定水資源稅實施細則的依據。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是國家為了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調節資源級差收人而對境內開采法定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水資源稅是為了促進水資源合理利用而開徵的稅種,包含於資源稅之內。水資源稅具體稅制要素的設計要以資源稅為藍本,在資源稅的基礎之上設計出有利於維持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稅種。

  (2)對水資源稅稅制要素的設計有利於推進資源稅的深化改革,使之達到更好的調節資源配置的功效。在全國範圍內,多項稅費由於政出多門致使稅費之間的調節作用無法協調,而且稅費混亂使資源稅不能形成規模,通過征收資源稅來籌集財政收入,達到改善生態環境的作用被削弱了。如果能夠征收單一的水資源稅征收體系,廢除現行的水資源費,是對資源稅的一次較深程度的改革。對於規範資源稅征收體系,深化資源稅改革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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