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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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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水源保護[1]

  水源保護是指為防止水源水質受到污染,確定的衛生防護範圍和才去的措施。

水源保護的補償方式及類型[2]

  國內眾多學者也對生態補償方式及類型進行了研究,其中洪尚群依據補償物的性質劃分了補償方式與類型,並指出補償方式紛繁多樣,變化多端,但可歸納成四大類型:政策補償、實物補償、資金補償、智力補償。葛顏祥等依據補償途徑的不同劃分為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補償途徑的不同也就是指生態受益者是否直接為生態供給者提供補償。目前國內學者對補償方式的研究更多局限於依據補償物的性質或補償途徑,但生態補償實踐中.補償方式對生態補償的意義遠遠不止於此。它不僅決定了水源地生態供給者如何獲得以及獲得哪些補償,也會通過影響生態供給地區的水源保護力度、保護持續性及當地後續經濟發展,最終影響對水源地生態保護過程及最終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根據補償對水源地經濟的促進性、對水源地生態保護的激勵性,本文把補償方式分為三種類型:輸血型補償、造血型補償和生態造血型補償。

  1.輸血型補償

  水源地環境保護中會一定程度上造成當地政府財政收人減少、財政開支增大的情況,同時個人也會因水源地保護而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或減收。輸血型補償方式是指補償過程中採用實物補償或資金補償的方式,對生態保護過程中生態供給者的損失所進行的直接補償。輸血型補償的特點在於不能增強受補償地區後續經濟發展能力。

  輸血型直接補償的優點是被補償方擁有極大的靈活性,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或直接的補償金或實物補貼,可以彌補水源地地區因保護生態環境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收入損失和政府財政減收。目前,財政轉移支付已成為中央平衡地方發展及對生態保護地區進行補償的重要手段之一。輸血型補償的缺點是補償資金通常被轉化為直接消費性支出,以彌補水源地政府和個人因生態保護所帶來的直接損失。輸血型補償只能從機制上幫助受補償方彌補“因保護生態資源所損”。

  2.造血型補償

  水源地保護過程中,通常因為生態保護的需要,要對一些污染較重的產業或行業進行限制性開發和禁止開發,往往對當地的傳統農、林、牧、漁和工業會造成較大衝擊。造血型補償的優點是可以用“項目支持”的形式.將補償資金轉化為技術項目安排到水源區.幫助水源區群眾建立替代產業,或進行轉型生產。實踐中政策補償和智力補償通常屬造血型補償。造血型補償能一定程度彌補水源地因限制性開發和禁止開發所帶來的收入減少問題.從而避免水源地出現“因保護生態資源而貧”。

  3.生態造血型補償

  生態造血型補償是指直接投資扶持綠色生態經濟產業.這些產業不僅對生態環境無污染或少污染.而且會直接受益於水源地生態保護。例如:生態旅游、綠色有機蔬菜水果、無公害養殖業等。

  生態造血型補償可以使環境資源保護區的受補償者充分發揮其發展經濟潛能、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形成造血機能與自我發展機制,使外部補償轉化為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同時,生態造血型補償可以變上級政府和下游地區對生態保護的需求為水源地當地居民和政府的需求,協調水源保護中各方利益目標。生態造血型補償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決經濟發展潛能的激活與環境資源保護之間的矛盾,實現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生態造血型補償的目標是增加水源區的綠色可持續發展能力,形成良性生態造血機制與自我發展機制,使外部補償及外部需求轉化為自我發展能力和自我環保需求,真正做到因保護生態資源而致富。

加強水源保護的措施[3]

  加強水源保護和管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著手:

  一是應建立跨行政區域流域保護機制。統籌水源區域與流域管理,著力打破區域和流域之間的隔閡,建立起跨界、跨流域的水源保護體系及聯網預警系統。同時,在劃分環境功能區和制定保護措施時,既要考慮下游地區的環境要求,也要兼顧上游地區的發展利益。江蘇省通過制定《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在流域上下游之間建立經濟補償機制,強化落實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的職責。通過確定斷面水質控制目標,使考核有了量化的標準,有效地解決了跨行政區域河流交界斷面水質超標這一長期以來影響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難題。

  二是完善突發環境公共事件信息披露機制社會公眾有對重大環境公共事件的知情權,而政府應積極主動通過各種渠道及時予以回應和保障。而公開不僅要做到結果公開,還需要過程公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在2011年全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會議上就曾指出,要正視中國環境當前面臨的挑戰,對環境突發事件以及群眾普遍關註的熱點問題,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準確發佈信息,回應公眾關切。

  三是加強環境保護的法制建設。一方面,應加快完善《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環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完善防治污染制度,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由於水源污染往往是跨區域的,可以考慮加強地方立法合作、實行區域間聯合執法。另一方面,應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當前對環境違法行為行政不作為、執法缺位問題突出,應細化行政問責制,重點問責執法不作為。

參考文獻

  1. 農村水利技術術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準SL 56-2005
  2. 徐永田.水源保護中生態補償方式研究[J].工程建設與管理,2011(8)
  3. 李曉冉.加強水源保護刻不容緩[J].上海人大月刊,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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