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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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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水源保护[1]

  水源保护是指为防止水源水质受到污染,确定的卫生防护范围和才去的措施。

水源保护的补偿方式及类型[2]

  国内众多学者也对生态补偿方式及类型进行了研究,其中洪尚群依据补偿物的性质划分了补偿方式与类型,并指出补偿方式纷繁多样,变化多端,但可归纳成四大类型:政策补偿、实物补偿、资金补偿、智力补偿。葛颜祥等依据补偿途径的不同划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补偿途径的不同也就是指生态受益者是否直接为生态供给者提供补偿。目前国内学者对补偿方式的研究更多局限于依据补偿物的性质或补偿途径,但生态补偿实践中.补偿方式对生态补偿的意义远远不止于此。它不仅决定了水源地生态供给者如何获得以及获得哪些补偿,也会通过影响生态供给地区的水源保护力度、保护持续性及当地后续经济发展,最终影响对水源地生态保护过程及最终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根据补偿对水源地经济的促进性、对水源地生态保护的激励性,本文把补偿方式分为三种类型:输血型补偿、造血型补偿和生态造血型补偿。

  1.输血型补偿

  水源地环境保护中会一定程度上造成当地政府财政收人减少、财政开支增大的情况,同时个人也会因水源地保护而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减收。输血型补偿方式是指补偿过程中采用实物补偿或资金补偿的方式,对生态保护过程中生态供给者的损失所进行的直接补偿。输血型补偿的特点在于不能增强受补偿地区后续经济发展能力。

  输血型直接补偿的优点是被补偿方拥有极大的灵活性,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直接的补偿金或实物补贴,可以弥补水源地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收入损失和政府财政减收。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已成为中央平衡地方发展及对生态保护地区进行补偿的重要手段之一。输血型补偿的缺点是补偿资金通常被转化为直接消费性支出,以弥补水源地政府和个人因生态保护所带来的直接损失。输血型补偿只能从机制上帮助受补偿方弥补“因保护生态资源所损”。

  2.造血型补偿

  水源地保护过程中,通常因为生态保护的需要,要对一些污染较重的产业或行业进行限制性开发和禁止开发,往往对当地的传统农、林、牧、渔和工业会造成较大冲击。造血型补偿的优点是可以用“项目支持”的形式.将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安排到水源区.帮助水源区群众建立替代产业,或进行转型生产。实践中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通常属造血型补偿。造血型补偿能一定程度弥补水源地因限制性开发和禁止开发所带来的收入减少问题.从而避免水源地出现“因保护生态资源而贫”。

  3.生态造血型补偿

  生态造血型补偿是指直接投资扶持绿色生态经济产业.这些产业不仅对生态环境无污染或少污染.而且会直接受益于水源地生态保护。例如:生态旅游、绿色有机蔬菜水果、无公害养殖业等。

  生态造血型补偿可以使环境资源保护区的受补偿者充分发挥其发展经济潜能、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形成造血机能与自我发展机制,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生态造血型补偿可以变上级政府和下游地区对生态保护的需求为水源地当地居民和政府的需求,协调水源保护中各方利益目标。生态造血型补偿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经济发展潜能的激活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生态造血型补偿的目标是增加水源区的绿色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良性生态造血机制与自我发展机制,使外部补偿及外部需求转化为自我发展能力和自我环保需求,真正做到因保护生态资源而致富。

加强水源保护的措施[3]

  加强水源保护和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应建立跨行政区域流域保护机制。统筹水源区域与流域管理,着力打破区域和流域之间的隔阂,建立起跨界、跨流域的水源保护体系及联网预警系统。同时,在划分环境功能区和制定保护措施时,既要考虑下游地区的环境要求,也要兼顾上游地区的发展利益。江苏省通过制定《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在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经济补偿机制,强化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通过确定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使考核有了量化的标准,有效地解决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超标这一长期以来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难题。

  二是完善突发环境公共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社会公众有对重大环境公共事件的知情权,而政府应积极主动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予以回应和保障。而公开不仅要做到结果公开,还需要过程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2011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就曾指出,要正视中国环境当前面临的挑战,对环境突发事件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准确发布信息,回应公众关切。

  三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一方面,应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完善防治污染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由于水源污染往往是跨区域的,可以考虑加强地方立法合作、实行区域间联合执法。另一方面,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当前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执法缺位问题突出,应细化行政问责制,重点问责执法不作为。

参考文献

  1. 农村水利技术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56-2005
  2. 徐永田.水源保护中生态补偿方式研究[J].工程建设与管理,2011(8)
  3. 李晓冉.加强水源保护刻不容缓[J].上海人大月刊,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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