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財務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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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財務重整是在法院受理債權人申請破產案件的一定時期內,經債務人及其委托人申請,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對公司進行整頓、重組的一種制度。這種正式的財務重組需要法院的裁定,因此涉及正式的法律程式。
(1)修改資產負債表,按比例減少債務求償的數額。並且相應削減各種費用和固定開支,或將短期債務轉為長期債務等;
(2)為恢復正常營運,要為補充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籌集新的 資金;
(3)解決或消除企業管理上導致危機的因素。
1.向法院提出重組申請
2.債權人會議審議並表決。
3.制定企業重組計劃。
4.執行重整計劃。
5.和解與整頓的終結。
財務決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成本效益原則。在財務重組的決策中就是要看企業重整的價值是否高於清算價值,重整價值是指企業通過整頓,重整後所恢復的價值,也包括在重整過程中處理的各項資產的價值。而清算價值則是指企業在清算過程各項資產的變現價值扣除各種清理費用後的餘額。如果估計重整價值大於清算價值應選擇財務重組。
正式財務重整有其有利的一面:
1.解決非正式財務重組難以達成的協議。
2.和解協議和重組計劃的實施有法律保障。
但正式的財務重組,會給債務人和債權人帶來巨額的訴訟費用和冗長的訴訟時間。